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商誉,没有商誉就没有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本身不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的作用仅仅是公告或者备案。[16]但是根据现行《商标法》,只要提供有关标识并指定商品名称,就可以成为注册商标,进而取得商标权。这就使得网上网下、大街小巷卖商标在中国成为一种常态。而且囿于只有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的认识,当年中国为“入世”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令一些人费解了很长时间。其实商标注册制度本身无可厚非,并且也为多数国家所采取,值得探讨的是商标注册的法律效果。根据前述,商誉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注册本身并不能产生商誉,因此,商标注册人不能凭借商标注册行为本身直接获得商标权。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商誉,而不能单独转让。[17]
(三)商标权法律之力的异化
如前所述,商标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工商业活动中自行利用其商标、独享其商誉,也可以将商标连同商誉直接转让给他人,根本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或协助。但是当前中国《商标法》却将商标权的法律之力异化得不再具有直接支配性。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权转让需要商标局的核准。[18]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权转让需要商标局核准的理由是商标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19]如果商标转让会产生误认、混淆,则意味原商标权人与受让人将共同分享商标承载的商誉,共同享有商标权。这种情形实质上是商标权许可。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以商标权受让的对价接受商标权许可的,就像房屋承租人不会以房屋买卖的价格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样。商标权转让需要核准,不仅否定了商标权的绝对权属性和支配权属性,也否认了经济学上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定。
四、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