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权是支配权
如前所述,商标权同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工商业活动中自行利用其商标、独享其商誉,也可以将商标连同商誉直接转让给他人,根本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或协助。同时,商标权人应当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商标、分享其商誉,具有排他性。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权完全具备支配权所特有的直接支配性和全面排他性。所以说,商标权是一种支配权。
三、商标权本质的异化
(一)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异化
中国现行《商标法》具有浓重的公法色彩,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商标的行政管理法。工商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占据主导地位,商标权是服从、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需要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我们很难将其称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权利法。这就是有人常常将商标法归入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原因。
《商标法》第一条[15]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立法的首要任务和目标,“保护商标专用权”只是加强商标管理的手段,“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我们并不否认保护商标权的终极目标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是这种立法观念和具体制度设计是有利于还是有碍于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商标本身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并没有天然、固有的关系,人为地强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联系是不科学的,乐观地认为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更是不可取的。“商标管理不能等同于枪支管理”几乎成为脍炙人口的法谚,但却始终未能落实到商标立法中。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要求商标法应当是权利法,而不是义务法、管理法。让商标权回归私权本性,将权利还给权利人,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将会减些,某些问题甚至将不复存在。
(二)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的异化
对于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如前所述,一般将特定利益归结为商标权人就商业标识而享有的利益。甚至还有人将商业标识本身视为智力成果,并以此作为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依据,是标记性权利的依据。基于这种认识,当前中国商标法就把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异化为商业标识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