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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商誉,那么承载商誉的载体什么呢?换句话说,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呢?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基本形成了信息说、信号说、符号说、知识说、知识产品说、形式说。[11]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界大多数人持信息说,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某一类信息。[12]


  

  具体到商标权,其客体应当也是某种信息。根据前述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述,基本上都将这种信息归结为标识或商业标识。在他们看来,标识或商业标识就是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誉这种特定利益的载体,并将商标权归为“标记性权利”。按照“标记性权利”的说法,商标不过是一种商业标识,商标权就是人们就该商业标识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13]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获得。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企业商誉则会逐日积累。相反,特定商业标识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企业商誉则无法形成。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途径。而商标的实际使用就是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过程。笔者认为,特定商业标识本身无法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一句话,商标应是指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某商业标识本身。某一具体的商业标识,只有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并且提供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时,才有可能获得消费者的积极评价,从而积累和增加与之相关的商誉。[14]因此,只有当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该商业标识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建立起真实的联系,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径。换言之,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三)商标权的法律之力


  

  1.商标权是绝对权


  

  如前所述,狭义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保护经济利益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应适用于商标权。狭义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人就是要求对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商誉进行控制。这种控制要求被赋予“法律之力”后就体现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余所有人尊重其权利,并且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因此,说商标权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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