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宋建宝
【摘要】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
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
【全文】
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
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1]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2]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3]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