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三)依法就“免于”、“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


  

  作者在论文第一(二)部分论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时,引用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的情形。正是由于上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造成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各种处罚不当、不公、甚至违法的现象。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必须依法、合理地界定上面所列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今后的行政处罚工作中,能够统一掌握自由裁量的标准、尺度,避免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


  

  1.“不予”行政处罚与“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的;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而致违法的;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等。


  

  “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免除情节为依据,在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法定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主要有: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②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免予行政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是不同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本不应该行政处罚因而不进行处罚;而免予行政处罚则是本应该行政处罚的,只是考虑到有特殊情况存在,不需要科处行政处罚而免除处罚。


  

  2.“应当”行政处罚与“可以”行政处罚


  

  “应当”行政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是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凡行为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除法定事由外,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否则,即是有失公平。“应当” 行政处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应当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二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三是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在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应当”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仍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另处,还有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还作出明确强制性规定,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单独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形都属于应予行政处罚的范围: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 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者或然产生行政处罚适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不予从轻、从重处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可以”处罚中自由选择的权力较大。规范“可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综合作出裁量,否则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可以” 行政处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行政处罚与不处罚间予以选择;二是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予以选择,即在是否从轻或从重上予以选择,三是在几种行政处罚方式上进行选择。


  

  3.“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与“从重”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和行政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是,从轻行政处罚并不是绝对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行政处罚幅度,而是由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依据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适当、合理地予以裁量。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就是科以违法者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相对于“加重”行政处罚而言的。“加重”行政处罚是高于法定最高幅度的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是不承认加重处罚的,任何超出法定幅度最高限度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是“从轻”行政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行政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行政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①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②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③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④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⑦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⑧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正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从重行政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即成为加重处罚,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精神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