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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三)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原则


  

  行政处罚单处、并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的单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它是处罚适用的最简单的形式。单处可以是对法定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单独适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并处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应对违法行为人单独适用一项处罚,不能同时适用几项处罚。执法处罚的并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它是相对于单处而言的,往往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行政处罚单处、并处原则,依法应当作出单处行政处罚的,不得作出并处处罚;依法应当作出并处的行政处罚的,不得作出单处处罚。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果发现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上下矛盾、有轻有重,就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就高不就低,执行效力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时,发现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矛盾、规定不一致,应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不同,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


  

  普通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的形式。而特别法则指对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意现实中存在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大多是指适用事项范围大小而言的。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的,既包括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同一部法律中不同条文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才能适用普通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原则。而对于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为后法优于前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发现同一立法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前后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能执行颁布时间在前的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如果新法的制定机关层级低于旧法的制定机关,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再就是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应适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初步统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40多部,行政法规有690多部,地方性法规有8600多部,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30000多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权设定行政处罚,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一些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民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几十部、上百部,涉及的处罚条款有几百条、上千条,这些处罚条款大多是有处罚幅度、处罚范围的自由裁量条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抓紧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内容和任务,首先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自己执行的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进行统计梳理,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颁布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主体等。重点是对本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进行全部统计梳理,避免出现遗漏,这也是能否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二)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工作,就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幅度、范围的条款制定合法、合理的具体处罚标准。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力非常大。如罚款,可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可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可给予30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可给予50000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可给予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可给予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反洗钱法》),还可以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可以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药品管理法》)、可以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道路运输条例》)等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违反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罚款处罚时,罚一元钱合法,罚几千、几万、几十万元也合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要对这些行政处罚幅度、范围过大的自由裁量条款,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细化、量化,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幅度内,合情、合理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以达到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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