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确立了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第三部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项要求“合理行政”中,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在第七部分“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中专门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影响被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轻重、高低、大小,必须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根据被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事实、过罚相当的自由裁量。这也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重要、最权威、最直接的法定依据。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是国务院专门就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发布的第一个决定,是继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作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指导和推进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法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第五部分“严格行政执法”第十八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提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这就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不仅是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的法定依据,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认真执行的法定职责。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五部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六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把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和推行。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规定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过罚相当”原则在我国法律里的具体表述。“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理论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主张:“按罪行大小定惩罚轻重”,这是刑法中一项原则,行政处罚也是一样,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首先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二)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
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人违反了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相似,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标准一致原则。
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原则,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要查明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有偏有向、有轻有重、滥施处罚;应公平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做到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大体相同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