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助长执法腐败和以案谋私,有时甚至成为个别人员在执法中“要挟”相对人的“幌子”。有的动辄下达最高限的罚款决定或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以谋取私利、好处。有的甚至对所谓“态度不好”的就从重处罚,有人说情的就从轻处罚,轻罚或重罚全在执法人员的任意意志之中,从而引起群众怀疑和不信任。有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导致群众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执法,甚至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了腐败,大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行政执法腐败,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内容,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市县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方法措施,并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市县行政执法机关最大量、最经常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结果,是对通过行政执法活动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较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出现滥用、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但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不满,而且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正确开展行政执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都作出了规范。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这里规定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指不能够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同样,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违法行为只警告了事,或者只罚款了事。既要合法作出行政处罚,也要公平、公正、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另外我国法律制定后,要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要保障法律贯彻实施。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正确认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目的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障法律贯彻实施。要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就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约束,防止和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