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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我们反对的不是州的目标,而是州的手段。不可否认,国旗在我国占据特殊的地位,因此我们并不怀疑政府具有正当的利益去努力“维护国旗作为我们国家的纯洁象征”。约翰逊的律师在法庭口头辩论中认为,在关于如何展示国旗这一问题上,政府不具有“任何国家利益”。对此我们不能同意。例如,国会已经立法确定对待国旗的正当方式,我们对于其在立法规范方面的利益没有异议。然而,政府虽然具有公共利益以鼓励人们去合适地对待国旗,但并不表明它可以用刑事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人们。“政府应该用劝服的方式来推进国家团结的思想,这一点不容置疑。问题是宪法是否允许本案中政府为达到目的采用强制行为。”(班尼特案)


  

  今天的判决将使我们更加坚信,禁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话来说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事实上,德州关于焚烧国旗行为“极有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主张,以及该州法律认定对国旗的物质损害将会导致“严重冒犯”的观点,恰恰表明国旗的特殊角色并未处于危险当中。否则根本不会有人认为焚烧国旗就意味着震撼社会和构成冒犯。


  

  我们说,今天的判决事实上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判决重申了国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宽容原则;我们能够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事实上,国旗之最为我们自豪的一幅图景,亦即伴随着我们的国歌永远不朽的,是麦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声。是这个国家的自强不息,而不是顽固不化,才是德克萨斯州所看到的反映于国旗中的精神,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要重申的。


  

  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布兰戴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州案中说:“勇敢而自立的人们,相信自由和大胆的说理会支配民主政府的行动,除非所考虑的后果之影响是如此紧迫,以致在危难发生之前不可能有充分讨论的机会,任何来自言论的危险都不是明显与即刻的。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示错误和假象、通过教育来消除恶行,那么防范言论之危险的办法,应该是更多的言论,而不是暴力下的沉默。”而且,正因被烧毁的是我们的国旗,人们对焚烧国旗者的反应才展现了国旗自身的力量。可以想象,没有比挥舞自己手中的国旗更为恰当地回应焚烧国旗的行为了,没有比向被焚毁的国旗致礼更能回应焚烧者试图传达的信息了,也没有比满怀敬意掩埋国旗的残片更能保存对国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击者所做的那样。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珍贵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5.


  

  约翰逊系因从事表达式行为而被定罪。州政府防止扰乱治安的公共利益,并不支持这项定罪,因为约翰逊的行为并未扰乱治安。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象征之愿望,亦不能使其对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获得理由。因此,我们维持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二)肯尼迪大法官的附属赞同意见.


  

  我写下这些文字,不是要对布伦南大法官如此深思熟虑的措辞再加修饰,他令人信服的陈述对于阐明我们的判决而言都是精到且必要的。我无可保留地赞同他的观点,但如同提交本院的许多案件一样,我也强烈感受到了本案的非同寻常之处。这促使我在此稍加评论。


  

  本案最能显示行使司法权力时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当一部法律被指出有缺陷或不完整时,法院无法把判别之责推给其他部门。因为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一部明确而简洁的法律是否同宪法的纯粹律令相符。对此我们责无旁贷。


  

  一个痛苦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做出不喜欢的判决。我们认为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法律和宪法的含义让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对这样一个过程是如此得忠诚,除了少数案例,我们并不隐瞒对判决结果的厌恶,或许总是因为担心会破坏主导判决的某项宝贵原则。本案就是少数的例外之一。


  

  反对本案判决的同事们提出了有力的论辩,来说明应对被告定罪的理由,这些论辩提醒我们,在那些对我们的判决深感震惊的人们当中,有许多是为着国旗的至高荣誉战斗过的。而且我也同意,在一个人们不再容忍绝对权力而坦然接受简明真理的时代,国旗拥有不可替代的荣耀地位。


  

  怀着对反对意见的尊重,我认为宪法并未授权我们采取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们所督促我们去做的事情,无论这项判决的宣告将会何等得令人痛苦。尽管象征经常是我们自己制造的,国旗却一直表达着美国人共享的信念:维持着人道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今天的判决迫使我们承受这些信念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所有的事实都显示,本案的被告人并非一个哲学家,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主张对于一个共和国而言是何等地令人厌恶。但无论他是否对其实施的严重冒犯行为感到罪恶和愧疚,事实是他的行为尚属言论的范畴,无论从行为本身还是从宪法的基本含义来看都是如此。所以,我赞同法院使其重获自由。


  

  (三)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大法官怀特、奥康纳附随的反对意见


  

  法院判决德克萨斯州法律违反宪法,这忽视了霍姆斯大法官脍炙人口的格言:“一页纸历史抵得上一本书的逻辑。”两百多年来,作为我国的象征,美国国旗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是这种独特性为政府提供理由,来禁止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焚烧国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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