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专利制度在保护中的地位,拓展专利保护客体
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相伴而生,随着科学技术及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内容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概念也一直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13]在众多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中,专利的作用最为突出,对转基因生物保护的力度也最大。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日欧参与国际竞争最重要的战略手段,同时它们根据技术发展和竞争需要而不断拓展转基因生物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我国专利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三次修改,尽管每次修改较之以前都拓宽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但与欧美相比,专利保护范围仍然狭窄。我国专利法把转基因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保护之外,仅仅对生产转基因动植物的非生物学方法给予保护,其很难真正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人也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取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经不能满足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我国对于转基因动植物专利保护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软肋。
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将会对未来农业生产、医疗保健等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保护已成为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发展趋势。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重要的发展中国家都已对转基因动植物发明授予了专利。虽然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科技实力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我国在转基因动植物领域的研发能力不断增强。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也表明,谁先一步比较完善地推行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制度,谁就有可能控制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权,同时促进某一领域产业经济的发展。面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及时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已经时机成熟。[14]因此,为激励我国在转基因动植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提高专利制度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积极拓展专利保护客体边界,扩大转基因生物的专利保护范围,将转基因动植物列入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使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实质性发展。
【作者简介】
刘旭霞,单位为华中农业大学。耿宁,单位为华中农业大学。
【注释】王宇红:《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8卷第3期,第136-142页。
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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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刘志民:《美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经验及启示》,载《农业科技管理》2009年第2期,第60-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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