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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根据国家和企业竞争需要,适时颁布、修改法律


  

  重视和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其在未来转基因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主动权。正因如此,美日欧才根据国家和企业的竞争需要适时调整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立法。以美国为例,美国奉行实用主义,以灵活的态度对内外变化和需要积极回应,适时颁布新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就是根据国家和企业竞争需要而发展完善的。美国虽然很早颁布了专利法,但其不能保护植物新品种,于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对传统专利法理论进行创新,由此诞生了《植物专利法》,该法对育种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促进了育种业的市场化。但该法只能对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难以对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因此,1953年美国颁布《实用专利法》,其保护范围不限于有性或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1961年,欧洲国家建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受此影响,美国于1970年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法》,并于1981年加入UPOV联盟。1994年美国对《植物品种保护法》进行修正,使该法与最新的UPOV1991年文本保持一致。可见,根据国家和企业竞争需要,适时颁布、修改法律,不但使美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体系更加完备,而且大大促进了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政府角色定位,积极推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武器。[10]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并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利益、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美日欧正是在运用和实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不断完善保护本国利益的法律基础,为本国政府和企业谋取利益。我国已于2008年6月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为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战略指导。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制定和实施方面定位还不十分明确,战略推进仍然迟缓,而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迫切需要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和导向的发展战略。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介入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必然,因此,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中,政行首先要有明确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还应当遵循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设计和营造有利于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文化氛围。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应该从创造战略、保护战略、管理战略、人才战略和文化战略[11]五个方面引导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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