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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从单一保护模式向多元保护模式发展


  

  对转基因植物而言,单一的特别法保护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对其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而TRIPS协议的形成,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全球化、多元化发展时代。[3]美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而言,美国根据其农业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由此形成植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实用专利权三种保护方法,是典型的多元保护模式。受此影响,日本通过特许法(专利权)和种苗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欧盟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植物新品种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而将植物品种排除出专利保护之外。但面对转基因技术的蓬勃发展,欧洲专利局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改变立场,认为对不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只要它符合授予专利的相关条件即可授予专利。这一做法在其后的第98/44号指令中得到了肯定。可见,欧盟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由原来单一的特别法保护模式,开始向特别法与专利法相结合的多元化模式发展。另外,UPOV1991文本开始允许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门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放弃了原先“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而向多元保护模式发展。


  

  二、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经验


  

  (一)取向明确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和导向,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战略。[4]美国、日本及欧盟不断加强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及战略推行,在转基因技术方面都制定了取向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实施,尤其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2年发布了“21世纪战略规划”,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建立对全球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5]美国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同时,美国把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与贸易战略结合起来,有效促进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了转基因技术产业化的竞争力。日本于2002年发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11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积极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部分,受到日本各界高度重视。此外,欧盟也将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视为提升本地区经济实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不断调整和加强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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