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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政府权力的边界

  

  需要强调的是,平等保护的第一要义仍然是形式平等,即法律所承认的资格上的平等和在提供法律保护方面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房地产调控政策指向商品房市场,因此更应该恪守政府权力的边界,这与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有实质区别。“国八条”和“京十五条”以户籍为标准限制购房的权利有违政府的本分,也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因此是违宪的。


  

  结语:我们应如何理解政府的法治义务与经济职能


  

  行政规制在中国不是新鲜的事物,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直接导因是房价暴涨,但是深层原因仍然是我们对于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固有观念。这种观念将政府与宏观经济的良好表现在道义层面上紧紧地绑在一起,常常使我们不假思索地接受政府权力对自由市场的不当干预。然而宏观经济指标终究不具有第一性的伦理价值,无论是大政府主义、还是福利国家主义,都是为了达至更普遍的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若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的时候减损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有必要回归宪政原则下来重新审视政府的恰当角色及其权力的合理边界。


  

  经济职能的确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是我们需要牢记的是,该职能在本质上属于“矫正意义”上的职能,而不是“本源意义”上的职能。根据宪法的基本原理,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在于提供并维护一套法治的社会秩序,即公开的、稳定的、公正的、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并且,政府自身守法乃是这一法治秩序成功的关键。“国八条”和“京十五条”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交易自由权、平等权都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可见法治主义与政府经济职能之间的冲突乃是长期的现象,值得国人深思和检讨。


【作者简介】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英〕截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
参见《限灼令后,北漂幸福指数还剩多少》,http://bj.fangqq.com/news/yao-wen/2011/0225/98879.htm1,2011年3月11日访问。
黄茂荣:《税捐法定主义》(上),《植根杂志》第20卷第4期。
参见刘剑文:《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积极行动”一词源自美国,是指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对少数族裔和妇女在工作、入学和获得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直接或间接予以优惠待遇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参见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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