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份歧视和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直接推论就是国家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规范来创设和执行“不平等”。“国八条”和“京十五条”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准在公民之间进行了歧视性的对待,违反了宪法所确认的平等原则。
公共政策当然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社会也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各种类型的划分,例如妇女在某些方面获得的法律上的优待或者少数名族所享受的某些优惠。也就是说,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的政府措施可以被更强有力的理由所证立,于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可以进一步转向对于那些“理由”的审查。
就北京而言,户籍居民在购买房屋方面获得比非户籍居民更多的自由究竟是凭借着什么理由呢?可能的答案之一是,北京户籍居民在住房方面所享有的条件明显地低于外地来京的非户籍居民,因此需要某种“积极行动”来进行“纠偏”,[5]使得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最基本的发展机会上实现平等。于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就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在住房条件上低于非户籍居民。本文尚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来检验这一点,但是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众多北漂人士在内的非户籍人口显然在住房条件上处于弱势地位。同时,通过政府行为提升某一群体的实质福利来实现平等和通过压制另一群体的获取福利的权利来实现平等也存在本质区别。“京十五条”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有能力在北京购房的非户籍居民的权利,同时又并没有改善某些原本就买不起房的户籍居民的状况,这在常识上也是说不通的。
可能的答案之二是,外地来京人员增加了北京的资源压力,抬高了本地人的生活成本,甚至抢了本地人的“饭碗”,因此对于外地人购房权利的限制可以从整体上引导北京市实有人口回归至一个“合理”的水平。这种貌似“先到先得”的逻辑是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职责不相符的。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而不仅仅是当前北京市户籍居民的北京。由于北京的首都地位和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北京集中了非常多的资源,相应地减少了不在北京生活的人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因此北京所拥有的优越的发展机会应当面向全国开放。我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迁徙权,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该项权利的存在,至少可以从宪法的人权条款推出来。另外,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也是人权的应有之义,而对于幸福的判断从道义上讲是归属个人的,国家不能代替公民作出是否应当去北京的决定,除非人被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