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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政府权力的边界

  

  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在迈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如“国八条”和“京十五条”这样的反市场逻辑的行政管制措施依然是政府处理宏观经济问题时常见的“第一反应”。稳定房价、抑制投机和防止泡沫经济毫无疑问是值得追求的“政府目标”,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同样必须为宪法所捍卫。在市场经济和经济行政管制间,其实存在着极为重要、但是却常常不为当下中国所认识到的区别:社会公众和政府对于市场经济原则的信心是长期苦心经营才建立起来的,然而这种信心在短期利益的诱惑面前却是非常脆弱的。政府为追求政绩,立竿见影的命令和措施是最易受其青睐的手段,因为短期利益所引发的长远代价并不需要由当前政府来埋单。这一点并不独见于中国,即便是老牌“资本主义”的美国,在金融海啸的重压之下也会本能地选择政府干预、政府接管等凯恩斯主义的做法。


  

  在我国,政府则更依赖于采取直接干预市场的做法,这既和当前政府权力过大、机构过于庞杂存在结构性的关联,也和过去长期浸淫于计划经济的管制逻辑有关。住房限购作为一种非典型的行政规制活动(典型的行政规制应仅仅指向组织、行会等行为主体,而并不直接指向公民个人),不能将其混同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而获得正当性认可,其权源、程序正当性乃至法律后果都必须置于宪法下予以严格审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应该是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求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发展(包括遏制市场竞争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补偿纠正经济外在效应;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调节收人和财富分配,划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边界,实现经济秩序。政府可以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满足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但就是不应采取“限购”、“限售”等极端干预经济活动的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事无巨细式的管制和干预。


  

  1993年修宪是一次郑重的政治决断和宪法变迁,这一点恐怕还没有得到国人、尤其是政府的足够重视。就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言,修宪之前与之后国家基本经济体制的差异越大,则越说明这次“政治决断”的严肃性和根本性。为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应逐渐学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并恪守宪法、法律的权力边界。按照《立法法》的权限划分,政府对民事领域基本活动的干预,应取得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先授权;依据授权开展的具体管制活动应该接受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同时依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要求,此类管制获得还应该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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