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购房者的买房权,同时也就剥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权。“国八条”和“京十五条”可谓将政府权力直接伸向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交易环节。无论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场,还是从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这种与房屋交易短兵相接的“调控权”都应当被强烈推定为违宪。政府的目的是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维持必要的公共秩序,而不是悠意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是定义政府行为的标准,而不是被政府的标准所定义。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本条规定不仅确立了市场经济在中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而且以制度约束的方式赋予国家一种基本义务,即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方式是宏观调控或通过立法供给市场经济所需的基本规则。虽然根据《宪法》第89条第6款之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镇建设”,但其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方式仍不得违背上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干预公民个人和市场经济组织所从事的微观经济活动。
诚然,中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买房的权利”,但是购买房屋是每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当然享有的交易自由,也是公民财产权行使的基本表现方式。这正如戴雪所云,权利乃是宪法的源泉,而非宪法的结果,[1]更何况中国宪法已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享有人权,即是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体面的生活状态,而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去购买一套合适的住房显然就是人权的应有之义。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权和社会保障权则更含有公民有权自由选择住所和国家应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之意。有报道显示,2011年1月份,北京市售出的住房有44.8%都是非本地居民购买。[2]果真按“京十五条”的要求来执行,则近半数的北京住房购买者都会被挡在售楼部的大门外,于是也很可能被挡在了结婚、落户、子女人学等一系列基本需要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