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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上)

  

  再就公司登记本身的实质内容、行为要素和法律效力来说。自从商事登记之权由民间转移至国家之后,使公司等商事登记更具确定性、更具公信力、更具强制力,但国家行使公司登记等商事登记权并没有改变登记本身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功能。其一,就公司登记行为的启动来看,公司登记行为的实施,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属因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其二,就公司登记的内容来看,公司登记机关只是对公司原始出资人和发起人已经形成合意的公司名称、成员、章程、资本结构、出资比例、营业事项、公司机构、公司代表等重要事项和营业信息予以确认而已,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也不可对公司当事人合意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任何添加,也不得随意改变由公司原始出资人和发起人经合意形成的诸营业事项,登记机关只能就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行使其确定、认可之权,而无许可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属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三,就公司登记的行为要素来看,登记机关所要做的是对公司登记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和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创设之必要条件进行审查。尽管有关公司登记审查,各国尚存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两种不同的制度范式,但无论选择那一种审查范式,其审查的对象均是针对公司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只是在审查方式上,实质审查更注重登记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而形式审查则更关注登记申请文件形式的完备性而已。但在登记审查的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均是围绕申请事项和申请文件所载事实的确认或认定,不存在对其资格、权利的特别授予问题。可见,公司登记审查的核心,只是对公司登记申请事项的确定和认可,而不是其他。其四,就公司登记行为的具体形式来看,公司登记行为是通过受理、审查、登记、注册、发证、公告等一系列具体行为来实施和完成的,其中受理、审查、注册、公告均是针对公司申请事项本身所作的确定和认可之举,公司登记机关所做的工作仅仅是把申请文本转换成为公司登记的正式公文而已,这种文本形式之间的转换所体现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人以及公司原始出资人、发起人合意的确认和尊重。而具争议的应该是公司登记机关的发证行为,因为所发证件中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等确实附载着权利、能力、行为、主体等资格性要素的宣示,这些资格性元素因为是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证照所记载,而当然被看成是公司登记机关所授予,这也是持行政许可论者所屡屡强调的。殊不知,这里所呈现出的发证行为仅仅是其表象。因为,就许可行为与确认行为的主旨来看,许可行为的基本前提是对普遍行为的限制或禁止,许可行为的作出意味着对某一受限制或禁止之权利的恢复;而行政确认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对普遍行为的鼓励或提倡,行政确认行为的作出在于对某一具备条件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认定和宣示,两者的价值取向、制度功能是不同的。就公司登记行为而言,其基本的政策前提是国家和法律对民事主体设立公司进而创造财富的鼓励、提倡、支持和保护,而不是相反。公司登记申请人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自主的设立行为,认为已经达到了创设公司的基本条件而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条件,就予以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等证件,营业执照等证件恰恰是其经审查后对登记申请文本与法律规定条件相符的一种基本判断并以公文形式给予正式认定而已。其五,就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来看。从域外立法与公司登记实践经验来看,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从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出发,把公司设立登记规定为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和标志性条件。如《德国股份法》第 38 条、第 41 条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1 条,均确认了公司未经登记不为成立的原则。[14]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商事公司自其在《商业及公司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之日即享有法人资格。”[15]与之相对应的是英美等国家,对有关公司登记的效力则持登记对抗主义,公司登记行为只是一个具有确权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公示已经成立公司的各种营业信息,效力仅在于对抗知情的第三人。[16]日本的公司登记原来采公司登记对抗主义,[17]如原《日本商法典》第 12 条规定:公司等“应登记的事项,非于登记及公告后,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于登记及公告后,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知时,亦同。”[18]此外,第64 条关于无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第 188 条关于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均渗透着这一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原则。2005 年 6 月日本国会新通过的《日本公司法》,则一改原来的登记对抗主义为登记成立主义,如新《日本公司法》第 49 条、第 579 条均确立了股份公司和持份公司经“设立登记后成立”这一效力原则[19]。如从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来看,公司登记仅仅意味着只发生公示的效力,其公告确认的效力则更为显著。如从登记成立主义角度来分析,依前所述,公司登记也仅仅是公司原始出资人和发起人于公司设立合意形成后,依法应予以履行的必要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设立登记仅仅是公司正式成立的一个要式程序而已,公司登记只体现了公司设立的要式性,而不能作其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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