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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正义的诉求与实现

  

  四、身份正义实现的法律机制


  

  苏格拉底(Socrates)说:“正义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20]在身份关系领域,这种智慧需要凝结在法律机制设计上,只有通过健全有效的法律机制才能实现身份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身份区分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但市场机制也造成强弱差异的身份结构,需要将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相结合以实现身份利益均衡;在民主政治的群言堂中,为不同身份阶层提供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以博弈出身份正义;在身份差异基础上追求不同身份群体之间的妥协,社会给每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满足,并通过身份救济机制提供倾斜保护,对于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矫正,来缓和实质上的不平等。


  

  (一)身份区分机制。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C. Perelman)发现历史上正义概念的共同点就是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同样的待遇。由此得出形式正义是“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21]即对于相同的身份者相同对待,那么,如何确认身份呢?身份通过一定的标准区分确定,自然标准的作用范围在于先赋的身份领域,而社会标准作用范围在于自致的身份领域,两种领域的功能范围不尽相同。近代以来,身份领域的基本变化之一是身份标准与区分机制发生变化,自然性标准的作用范围在缩小,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和亲属法领域,并且,自然差异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只能作为救济的基础;社会身份的主导形式从血缘、宗族身份转变为职业身份、公民身份,法律超越出身,赋予平等机会,在此基础上通过后天努力决定身份优劣;人们的财产占有关系、受教育程度、职业声望、收入多寡、劳动过程的权威性等成为确认身份的主要参数。


  

  在政治社会中,通过选举等选拔机制构造国家权力身份秩序,在宪法、行政法中确认广泛的公民身份,并赋予每个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参与身份竞争;正式法律制度中排除了出身标准,“裙带关系”只能存在于潜规则。在市民社会中,私法已经默认财富积累成为现代社会身份区分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调整的市场运行成为人们身份区分的主要机制,收入和财富的拥有成为分层指标,进而将人分为穷人与富人。资本力量消解着依据家族血缘标准建立起来的权力和地位体系,代之以市场体系中的货币关系。资本力量“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般的关系都破坏了。”[22]货币取代出身、市场行为取代政府行为的过程,也是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平等观取代特权与等级观念的过程。但是,这种“平等观”同样陷入悖论:不断扩张的资本力量产生着两极分化,货币数量的不平等把人们分为不同的阶层,一些人沦为被货币雇用的劳动力,成为另一部分人实现资本增殖的工具;一些人控制资本、操纵市场机制,将大量的社会财富据为己有。每个阶层的人们生活在不同的消费世界中,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离。平等的货币于是产生了高度不平等的社会结构。[23]针对这种不平等的身份差异,我们可以根据拥有不同的财产状况设计不同的税率,利用税收法律机制予以矫正;运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贫困线,利用社会法律机制予以矫正。


  

  (二)身份利益衡平机制。需要是制度之母,每一种身份产生的依据均在于为特定人群提供所需的利益。身份体的建立就是以利益提供为基础,在一个身份体内部,即使是处于卑微地位,也比没有身份好,在奴隶社会中,社会提供的身份框架是贵族、平民、奴隶,如果不能得到其中一种身份,只能退出文明社会,成为山林野人。乡土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血缘、地缘、生产上联系,形成一个自我管理、宗亲互助、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以设置权利、义务调整成员间的利益关系。现代社会中身份利益提供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中的职业身份和政府机制中的公民身份完成的。职业身份提供了绝大多数人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个人连接市场的纽带,进入一个职业社团,就象动物获得了一份分享领地利益的资格,对于现代人来说,职业身份包含了综合的生存利益,所以,失业对职业者就成为灾难。公民身份不仅具有将个人归属于国家的意义,在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对于公民的生存承担责任,要为个人提供达到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能够提供的符合社会文明性的生存标准。一旦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基本生存条件,政府就会对他进行补贴,公民身份就是取得这些补贴的依据。当然,如果从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角度分析,公民身份又是个人向国家让渡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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