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序身份流动。身份流动是指个人社会位置和社会利益属性的变化。工业化使社会流动大大增加,人口流动、职业改变就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标志。作为个体而言,社会流动从性质上讲是社会成员自发地改变自己社会位置的一种努力与尝试,其目的是改变自己所处位置上的社会性资源的质和量的现有状况,争取自己期望得到的社会性资源。[11]人的解放,首先要求破除社会身份约束,提倡社会身份流动,保证社会成员有机会攀援社会身份等级的阶梯,追求身份变动中的合理利益,社会本身需要提供顺畅的社会身份流动机制。通过给处于不同身份阶层的人向其他身份阶层流动的机会,做到排除身份的固化和垄断,使身份制度的合理性被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如果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合法地改变其与生俱来的社会地位,那么,暂时的苦难或挫折就能够忍受;如果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无法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并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生活状况在日益恶化,那么,来自下层社会的诉求(否定现有秩序,引者注)就会被合理化。”[18]
但是,身份流动并非身份正义的全部,身份流动本身以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与维持为前提;身份流动也不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正义,身份流动可以使有能力的人通过后天努力获得高位阶的身份和身份利益,使能力不足的人回到低位阶的身份位置,获得小份额的身份利益。身份流动不可能无条件地带来社会活力,正常社会中,身份流动通过合法的、理性的渠道,可以带来社会活力与秩序,例如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选举机制;然而,非理性机制下的身份流动会导致社会无序并付出巨大代价,例如政局不稳的国家地区的频繁军事政变。所以,现代社会中体现正义的身份流动表现为依据理性程序进出各种身份体的自由。
(六)保护基本身份利益。国家为身份制度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国家安排的身份体系中,基本身份最有价值。现代社会中,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独立自由的法律主体,个人成为进出任何身份体的基本单位,以个体为基点的人权保护导致人本身成为一种基本的身份;民主政体受到推崇,国家对于公民负有义务,这与公民身份具有必然的联系,公民成为另一种基本身份。基本身份利益保护中的身份正义要求对每个人同样看待,这是一种普遍平等的概念,它要求对所有的人,不论年龄、财产、品德、出身、种族等,都应同样地对待。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包括两个主张:一是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拥有同样数量的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广泛。包括参政、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逮捕及私人财产自由等。”[13]292现代社会中,人权保护使自然人具有身份意义,宪政推广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这在市民社会身份领域中形成了两个最基本的身份——人的身份和公民身份,为身份正义构筑了底线。
“人”的身份指自然存在的人在法律上获得符合当时社会文明性对待的资格。生活中的人有强弱之分,强者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可能侵夺弱者的利益,弱者的利益空间往往被挤压甚至被置于非人的境地。古代法基本容许“人的非人化”,拥有法律上的人格本身就是一种优势身份。近代法对自然人赋予无差别的法律人格,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构成了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人的身份从法律上排除了被“非人对待”的危险,并为奴役、虐待等行为的救济提供依据。由于利害关系人的普遍性,人的身份确认不能依靠私法单独完成,宪法出现后,人权保护是其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则将国家规定为责任主体。人的身份利益在市民社会中的落实是社会保障制度,在某人生命历程遭受意外、疾病或衰老时,社会将公共积累的财富以适当的方式补还于他,用以支持其生命的完整过程。可见,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利益是现代人身份利益的基本内容。
原本意义的公民身份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包含了公民对国家纳税与效忠义务和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实行保护的责任。但是,福利国家中的公民身份也具有私法意义,它是市民社会中的另一种基本身份,公民生存利益的诉求能够获得宪法上的回馈,上升为宪法权利,并通过社会福利机制落实为民事财产权益。所以,公民身份本身也包含了民事权益,这种利益来自于政府的利益提供机制。公民在生产领域中表现为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失业者,他们共处于一个充满风险的商业社会之中;市场机制无法克服个体的生存风险,不能为个体生存设定安全底线;此时,政府机制成为保底机制,其运行的效用在于为人们提供基本身份利益——人和公民身份利益。政府机制的原理是通过国家税收聚集财富并通过福利政策进行利益提供。社会政策对公众提供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以及针对家庭功能的社会服务等公共产品,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和施展才干的机会,改善其生活质量;而针对弱者的救济则是直接的财产利益支付;进而,政府的利益提供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