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庭认为:《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获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不需要额外的条约法,依据共同第三条足以提起强奸犯罪的指控。[12]违反战争法或惯例中的强奸是与军事冲突相关联的严重犯罪,而反人类罪中的强奸是军事冲突中大规模的直接针对平民的攻击(或大规模攻击的一部分)。[13]二者都发生在军事冲突的环境之下,但违反战争法或惯例中的强奸必须直接与军事冲突相关联,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军事作战人员。如果满足上述要件,同一强奸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法庭认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严重性没有区别[14],即反人类罪不比战争罪严重,而战争罪也不比反人类罪严重。2001年前南法庭Delalic等人案件的上诉庭认为:同一强奸行为,不能同时触犯第2条“严重侵犯1949年《日内瓦条约》”和第3条“侵犯战争法或惯例”,第2条优于第3条。[15]不过后来两法庭基本上不再根据第2条起诉强奸行为.
阿卡耶苏案件判决认为:“强奸和性暴力当然使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由于受害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法庭甚至认为这是受害者遭受的最严重的伤害之一。”法庭认为强奸和性暴力构成了种族灭绝,“只要它们有特别的意图在整体或部分上迫害一个特定的团体。”[16]在卢旺达,强奸行为是迫害图西族人行动的一部分,因此符合种族灭绝罪的要件。是否针对特定的团体是种族灭绝罪中的强奸和反人类罪的强奸的区别。
法庭不仅认定强奸构成了种族灭绝,而且给出了国民、民族和种族的定义。“国民(national group)是拥有共同的国籍,享受权利和伴随义务的人的集合。”“民族(ethnic group)是拥有共同语言或文化的一类人。”“种族(racial group)根据遗传物理特性来确定,通常与地理区域有关,而与语言、文化、国家或宗教因素无关。”“宗教团体(religious group)是信奉同一宗教、教派或者崇拜仪式的一类人。” [17]
四、两法庭判决的意义
(一)战争强奸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审判
1998年9-10月,卢旺达法庭认定吉塔拉马省塔巴乡的乡长阿卡耶苏(Akayesu)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类强奸罪,判处终生监禁。2001年2月,前南法庭认定Celebic集中营副指挥官德里奇(Delic)犯有严重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虐待罪,随后判处18年监禁。2001年2月,前南法庭认定塞族军队某侦察队队长Kunarac以及Kovac、Vukovic犯有反人类强奸罪、违反战争法和惯例强奸罪,分别判处28、20、1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