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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两法庭关于战争强奸的认定和判决剖析

  

  针对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大量侵犯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先后成立了两个国际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于1993年5月,目的是起诉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发生的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联合国文件S/RES/827 (1993))。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于1994年11月,目的是起诉1994年在卢旺达领土或卢旺达公民在邻国发生的犯有种族灭绝[2]和其它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联合国文件S/RES/955 (1994))。


  

  1993年生效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则》[3]将强奸列为反人类罪的一个分项(第5条)。1994年生效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则》[4]不仅将强奸列为反人类罪的一个分项(第3条),还列为侵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分项(第4条)。《前南法庭规则》第2条“严重侵犯1949年《日内瓦条约》”和第3条“侵犯战争法或惯例”虽没有列举强奸行为,但根据条文含义和后来的司法实践,强奸被认为包括在第2条“虐待或非人道对待”分项和第3条的未列举内容“剥夺个人尊严包括强奸”。(见表1: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关于强奸的规则比较)


  

   表1: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关于强奸的规则比较


  

  
  
  
  
  
  
  
  
  
  
  
  
  
  
  
  
  

  

  
反人类罪

  
战争罪

  
种族灭绝罪

  
备注

  
前南法庭规则

  
第5条“反人类罪”

  
第3条“侵犯战争法或惯例”

  
第4条“种族灭绝”

  
第2条“严重侵犯1949年《日内瓦条约》”

  
卢旺达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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