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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两法庭关于战争强奸的认定和判决剖析

联合国两法庭关于战争强奸的认定和判决剖析


甄鹏


【摘要】战争强奸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二战以来,禁止战争强奸行为仅限于文字方面。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第一次从实践上对强奸嫌疑人进行了审判,给出了较科学的关于强奸的定义。强奸的对象扩大到男性,强奸方式不仅包括通常的阴道性交,还包括肛交和口交。这些认识对我国刑法有着明显的借鉴意义。两法庭认定强奸是种族灭绝的一部分,是国际法的突破。
【关键词】强奸;前南法庭;卢旺达
【全文】
  

  一、关于强奸的国际法回顾


  

  国际法上的强奸一般仅限于战争强奸。战争强奸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士兵、其他作战人员或平民犯有的强奸行为。在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无数战争中,几乎每一次战争都伴随着强奸。女人是战利品,强奸是战争的副产品。强奸被认为是不幸但不可避免的现象。强奸不是一种战争犯罪,这种状况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纽伦堡审判没有起诉强奸行为。1945年德国管制委员会签署的《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将强奸列入反人类罪。[1]但没有任何人以此罪名起诉。东京审判中,指控丰田副武、松井石根、广田弘毅在南京大屠杀(包括强奸)中负有领导责任。还有马尼拉审判中,指控山下奉文部属官兵的强奸行为。这些案例,虽没有将强奸作为单独的罪名,但第一次将强奸作为战争犯罪提出。


  

  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27条规定:“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反对战争强奸被明确写进了国际法。但是强奸并未明确列入该公约第147条的“严重破坏公约行为”。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6条规定“妇女应是特别尊重的对象,并应受保护,特别是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其他形式的非礼侵犯。”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规定:“下列行为是禁止的,并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均应禁止:(五)对人身尊严的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降低身份的待遇、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大进步。忽略了几千年的战争强奸被明文禁止。但是,关于战争强奸的起诉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战争强奸仍未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二、联合国两法庭的设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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