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任意性法律规范具体适用前的意思表示与行使上述权利的一致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显示了与无条件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又一个突出差别。换言之,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是否适用某任意性法律规范,应首先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因此,在任意性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排除适用或选择适用权利的行使,不仅过程是同一的,其实质内容也是一致的。在具体适用某任意性法律规范之前,当事人就某种规范是否适用于自己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仅以排除适用或选择适用为其内容,除此之外,不含有其他内容。
第三,任意性法律规范不存在有无拘束力的问题,只存在拘束力如何发生的问题。有如上述,人们极容易形成一个错觉,似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拘束力是任意的,可以接受拘束,也可以不接受拘束。实际上,当事人对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只存在表示排除适用和选择适用的自由,而不存在选择适用和不排除适用之后不受拘束的问题。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比,虽然任意性法律规范不能无条件地自动适用,“它们仅在利害关系人无相反意思表示时,才有拘束力。更确切地讲,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使自己处于这些法律的适用条件之外。”[8]但只要某任意性法律规范开始适用于某当事人就意味拘束力发生。如果违反了已经选择适用或未排除适用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也将同样存在着效力评价问题。
第四,公司章程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如上述,在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前,公司章程主要表现为它是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意思表示的“载体”,即表现为是否适用某任意性法律规范的书面形式。在公司法中,除极少数情形将股东约定作为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意思表示的“载体”外,主要的大量的都是将公司章程作为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意思表示的“载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排除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规定,或者是否有选择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排除适用或选择适用做出规定,应视为公司没有对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做出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
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文版,第43页
任意性法律规范中的可排除适用的规范虽然也具有自动适用性质,但不是无条件的。一旦当事人选择排除适用,就不受其管辖。
[加]布莱恩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前引[3],第234页。
指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雅克·盖斯坦等:《法国民法总论》[M],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中文版,第283页。
见《
公司法》关于决议无效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
前引[6],第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