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案商标的信誉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明确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既要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最终的使用人是消费者。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商品信赖程度往往大于普通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愿意付出更多的对价换取构成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充分考虑该商标的信誉度,对于信誉不好的商品无论其有多高的知名度都不能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米其林商标之所以历经百年不衰,就是因为商品的良好信誉。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米其林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公司在米其林商标驰名之后成立,其为了使自己的新产品畅销,故意在企业的名称中使用“米其林”作字号,并在产品及广告宣传中对字号突出使用,虽然其所生产的产品与米其林商标使用的产品严格讲不是同一类产品,其也没有用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米其林”商标,但是,天津米其林公司使用米其林字号的行为很容易使相关公众与驰名商标“米其林”产生联想,以为它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有某种联系。天津米其林公司实际上占用了米其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建立起来的商品声誉,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天津米其林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其林”字号的行为应予禁止。四、本案裁判的启示意义
创设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自建立伊始就追求和奋斗的目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当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科学技术等综合因素的相互作用,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创立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驰名商标的形成过程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都是一个艰辛创业的过程,我国老品牌同仁堂、全聚德,以及现代的海尔、格力等品牌都是这样成长起来的。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追求驰名商标应当成为追求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追求企业经营业绩的代名词,优秀的产品和服务铸就了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和肯定,也铸就了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正是为了肯定企业艰辛的付出,肯定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优秀产品和服务,法律以驰名商标的形式给予这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更大范围的保护,防止“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些优秀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利益的侵害,从而最终使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司法的介入不在创立驰名商标阶段,而是在保护驰名商标阶段。毫无疑问,司法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引导消费者的价值选择,会给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必须强调,是企业的经营业绩创造了驰名商标,而不是驰名商标创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容忽视的是,现在的一些企业只是看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在产品和服务质量上下苦功,而是把大量的财力投入到满足驰名商标认定的各种条件中,甚至不惜制造假案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他们以为认定了驰名商标就可以使他们高枕无忧,享受“驰名商标”的巨大利益。这种做法完全是对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性质的一种误解,更是对驰名商标制度本身的一种亵渎,以这种方法得来的“驰名商标”以及与此相关的巨大经济利益会在事实面前迅速倒塌。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从法律性质上讲,驰名商标只是对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的一种肯定,而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经营理念、态度、效果等许多变量因素,因而,驰名商标是一个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一种事实评价,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结果。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严格执法,严防企业利用虚假事实骗取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