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案争议的司法认定
对本案争议的司法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米其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二是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在本企业的名称中使用“米其林”作为字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
我国于1982年施行、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认定驰名商标。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个案的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司法认定是中国履行人世承诺,执行《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法规范的具体体现。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现行《商标法》第13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区分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将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而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第14条同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大因素。2002年10月1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有权力和责任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自此,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可以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随着各地法院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加,驰名商标的认定基础和条件引起很多争议。尤其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做假案的现象使得人民法院亟需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出台新的规范,以统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2009年4月22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统一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供了依据。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二,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哪些案件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包括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第三,明确规定在一些案件中不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四,明确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中各方的举证范围。第五,扩大了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第六,增加了淡化理论的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七,明确规定权利人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四个因素后作出裁判:(1)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2)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3)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4)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