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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利益衡量

民间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利益衡量



——甘超雄诉张华夏、陈国超等合同纠纷案[1]

郑智兴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
【全文】
  

  (基本案情):


  

  珠海市二横琴湾外海的三块面积分别为146亩、150亩和120亩的浅海,原由谈琴笑、横琴镇富祥湾社区新旧居委会承包。2007年9月3日,陈国超与谈琴笑、富祥湾社区新旧居委会分别签订了《关于二横琴外海养蚝区变更承租人的协议》,约定谈琴笑和富祥湾社区新旧居委会分别将前述146亩和150亩养蚝田承包权转让给陈国超。甘超雄还主张投资经营了由梁北围转承包给陈国超的另120亩浅海蚝田,但没有转承包合同,梁北围否认转承包给了陈国超。2009年6月5日,横琴实业公司与陈国超签订《浅海承包合同》两份,约定横琴实业公司将前述面积分别为150亩和146亩的蚝田发包给陈国超。约定:在承包期内,若国家和政府建设开发需要收回承包标的,发包人对承包人不作任何补偿。2009年9月21日,横琴实业公司(甲方)与陈国超(乙方)签订了二份《海面清理补助协议》,同样约定乙方同意于当月24日前自行完成其承包的146亩和150亩浅海蚝田的清理搬迁,自行搬走自己需要的物品,清除岸上工作棚并将人员遣散,甲方分别补贴乙方人民币577612.50元和593437.50元,乙方专款用于遣散和清拆。补贴支付梁北围和黄伟文471250元。甘超雄与张华夏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书》。主要内容是:甲方受投资方委托,全权代表投资方与乙方共同经营横琴岛富祥湾的416亩蚝场;蚝田蚝、水产品收入利益分配比例;乙方需搭建蚝棚吊育肥蚝、并负责从2007年起上缴蚝田承包费、一名员工工资等等。甘超雄提交了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并提供了用于搭建工棚、支付工人工资、车船油费等金额近30万元的费用凭证。其聘请的二个工人出庭作证称:甘超雄于2007年1月请其到蚝场做工,做倒水泥柱、做蚝棚,后来负责蚝场看管工作,一直到蚝场被征收。平时是甘超雄给我发工资,蚝场名义上是陈国超的,但实际投资人是张华夏,甘超雄也是投资人。张华夏否认与甘超雄签订过《经营合同书》,但不申请对签字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陈国超认可委托张华夏对蚝场进行管理,但称未授权张华夏签订过《经营合同书》,认为甘超雄在横琴中心沟还承包鱼塘,即使其提供的票据是真实的,其也不能证明相关费用是用作其自己的鱼塘还是涉案蚝场。张华夏和陈国超称甘超雄在2007年曾由张华夏雇请到蚝场工作,主要是负责收蚝和卖蚝,但由于廿超雄没有将卖蚝的钱交回来,于2007年年底令其离场,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张华夏之前曾担任过横琴管理区的领导职务,甘担任过张的司机。另外,甘超雄提出张华夏与陈国超的儿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对上述说法,在开庭中张、陈二人的代理人即不承认也不否认。在二审法庭调查中,横琴实业公司、张华夏、陈国超均承认,本案所涉蚝田的补偿费用是综合性费用,既包括清理蚝场所花费的费用,也包括成品蚝损失的费用。甘超雄的诉请是,确认拥有合同约定的416亩蚝田征用补偿款的50%的份额;请求张华夏和陈国超支付蚝田补偿款821150元;请求横琴实业公司在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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