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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下)

  

  这个话题不得不再次牵扯出法官素质问题。中国法官总是很自信地认为自己不会受媒体舆论影响和左右,“最后的决定权在我手里”,无独有偶,美国法官也总是认为审判前的倾向性舆论并不会影响审判[25]。但是中美法官相似的态度背后,一定会有不同的依据。中国法官总是自信不受舆论影响,这或许是跟法官的职业经验、职业偏见或职业病有关,其实法官们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上已经被舆论左右了。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公平受审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这说明,如果在没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也不能因为法官天然排斥媒体和舆论而轻信法官的自信。这也正说明了:法官的司法权是需要克制的,但这种克制不是通过形形色色的人盯人的政治性的监督,而是通过权利对权力、程序对权力、权力对权力的法律意义上的制约。


【作者简介】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是最早确立“国王不得干预法律(法院)”的一部法律,正是从这里开始,确立了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在其后的300多年里,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丰富和发展。从司法独立于国王,扩大到独立于一切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德]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刘枫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4年版,第245页。
奥托迈耶认为,司法权之中心点是确保人民权利,这是司法权的首要目的,所以要权力分立,司法独立。所以司法权必须完全由行政权脱离出来,并保持独立,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干涉司法权的运行。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孟德斯鸠划分国家活动的不同分支领域的目的是要用一种权力钳制另一种权力。参见前引斯密特书,第247页。
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于1788年美国宪法起草中,根据国家权力的结构关系以及各自不同的强弱程度,认为“司法机关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所以需要让司法权独立。[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392页。
例如,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年会上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后经联大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及1985年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核可,成为一份国际性的法律文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第1989/60号决议又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6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特别重视司法独立问题,大会通过了《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又称“北京声明”)。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前引,第100页。
1994年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签署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该文件系统规范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
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载怀效锋:《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这一要求具有两个层次:“第一,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众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蠱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个人的尊严。”参见德沃金:《自由的法》,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2页以下。
1985年3月27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年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等。
《对法庭绘图艺术家自由的限制》,载怀效锋:《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1998年4月15日,当时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在当时被社会各界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标志性转折。2003年1月27日肖扬在此间与新闻传媒负责人座谈时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这位首席大法官再次全面系统阐述了他对公开审判原则、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理念和认识。
张震文:《最高法院如此规定有限制舆论监督之嫌》,载“红网”,http://hlj.rednet.cn/c/2009/12/24/1878149.htm.
MarjorieCohen&DavidDow:《法庭上的照相机》,曾文亮、高忠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获得及时与公开审判之权利”。
GannettCov.DePasquale,443U.S.(1979)转引自MarjorieCohen&DavidDow:《法庭上的照相机》,曾文亮、高忠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参见简海燕:《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101页。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布兰德伍德:《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载怀效锋:《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前引,第118页。
前引,第134至139页。
前引,第230至232页。
前引,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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