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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下)

  

  当代西方司法界对于媒体进入法庭的态度日益趋于宽容,多数法官赞成媒体进入法庭。中国的问题背景却完全不同。关于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问题,中国法院经历过“无问题”、“小问题”到“出问题”再到“简化问题”的四个阶段。“无问题”阶段就是 50 年代至 80 年代初,新闻媒体很少进法庭采访,如果需要则需经得法院同意,这种规定在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基本没出什么问题。“小问题”阶段是在 80 年代后期至 90 年代中期,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只是有点非冲突性的“小问题”而已,中央虽颁布了若干原则性意见,但都不是基于冲突而下达的,而是为了统一协调。[12]90 年代后期,是我国新闻媒体事业得到最快速发展的时期。民众对媒体监督司法的要求在日益增长。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产生了问题,同时公众认为媒体代表民主、透明,代表民众参政。可是,如果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职业道德不能满足要求的话,则不仅严重影响公平审判,而且严重威胁法庭的威严——这涉及法律权威和正义信仰。“许多记者在寻找情绪化的东西。可怕的在于法官挖鼻孔也会成为当天的新闻”[13]——这种情况在中国日趋严重。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允许新闻媒体进入法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到何种程度是合适的?等等,新问题和新争议不断涌现。于是有了肖扬院长时代的大力欢迎传媒监督司法的新举措——甚至连法庭现场直播也出现了[14]。媒体与司法这个原本就很复杂的问题,在我们的国情条件下变得异常复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变得有些隐约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对媒体过于热情欢迎,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 年 12 月 8 日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例,法院表现得非常民主和开放,开篇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第二条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第三条规定“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还规定了“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第五条规定“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201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其中第 5 条规定“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被广大基层法院和法官认为是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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