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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下)

司法的政治力学(下)



——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

孙笑侠


【摘要】本文着重考察“公案”这类特定案件的司法过程,从中观察和分析中国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文章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分析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认为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总之,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通过制度设计,有的关系可以回归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还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公案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政治力学
【全文】
  

  司法独立、慎待媒体,基于何种理由?


  

  司法慎待媒体,基于何种理由?这是司法权在政治力学中的一个主要着力点,它关乎司法权能否独立运行。这个着力点的力量来自哪里,关系到司法权是否能够消解和匹敌对方力量。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司法独立”在根本上是与“言论自由”存在紧张关系或曰冲突关系的,这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之间,具有天然的政治角力关系。我国法律界或法学界,在遇到民意关注司法或干扰司法时,常常误用“司法独立”为由来拒绝民众与媒体言论。司法警惕舆论是对的,但用“司法独立”这样的理由是否正当呢?我认为这不是正当的理由。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先从“司法独立”本身的理由说起。司法独立原则的提出已超过 300 年[1],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呢?我们可以找到对理由的三种不同表述。


  

  其一,权力关系的物理式机械构架,在国家若干种主要权力之间进行分配、分离、平衡、制约等等。比如德国人讲权力平衡(博林·布鲁克的权力平衡理论[2])和公民权利保障(奥托·迈耶认为司法权的任务即在保障人民权利,所以必须司法独立[3]),法国人讲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钳制理论[4]),美国人讲权力强弱对比(汉密尔顿的司法弱势论[5])。他们虽各自表述,但殊途同归,都是从国家权力结构的机械构造上来论述的,具有政治力学的显著特征。但是这种解释的理论触角没有延伸到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因为这种政治力学的理由只是针对国家权力而不是针对公民权利,也不针对社会权力。


  

  其二,从受审判者的权利保障来论证司法独立,这也是物理力学意义上的。这主要表现在当代国际法上相关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具体规定。比如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10 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联合国大会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也明确规定:“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还有其他国际性文件也都作了相似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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