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民意促使个案中引发更深层问题的理论思考。比如陈凯歌诉胡戈“馒头血案”的诉讼,不仅在网络虚拟世界,还在现实世界都产生反响,此公案不仅限于著作权法上讨论的侵权是否构成的问题,还涉及到更多深层次的关于文化、艺术、网络与社会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季卫东教授对此作过发人深省的阐述[20]。另外,还有象“机场女工梁丽案”。在强大的民意之下,梁丽被检察院认定为“侵占罪”,因而,其法律责任追究问题就取决于被害人是否自诉。但不管本案结局如何,不少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21]。
8. 民意通过个案司法促进了制度的完善。比如“孙志刚案”中的民意促成了其公正办理,还推动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保障制度的完善。民意的参与,体现了法律上的监督的民主性、正当程序等价值,促进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2009 年多起抗拆迁自杀案引起普遍的民意关注和呼吁,导致北大五位教授上书国务院,敦促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另一例成功改变制度的典型案例。
民意对于司法和立法的影响,应当有所区分。民意对立法的影响是应该大力提倡的。立法本身是一场以民主价值为本位的活动,不民主的立法是失败的立法。但司法领域则不同,民意与司法的协调机制的设计,需要很认真地对待。陪审团制度是司法职业主义和司法平民主义的重要桥梁之一,不是唯一的办法,也未必是无可挑剔的。“相对于依照法律和证据,陪审团更多地是根据情感、偏见和同情心来决定案件,他们把审判转化成马戏团,在那里审判是由被告的衣着、种族或族裔来决定的”。[22]
此处所概括的八种情形,还只是表面现象。看起来是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并产生了效应,为什么民意能够对司法产生影响呢?民意干预司法的背后都有些什么人参与?他们都有什么样的角力关系呢?这是我们要进一步分析的。
【作者简介】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本文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211第三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项目“司法与民意和谐的程序机制”以及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课题“言论自由与网络舆论法律问题研究(CLS-A1003)的经费资助,是四个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叶向阳、陈裕昆、周德军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谢小瑶、李迎春、吴习域、宋小海、刘金晶、陈睿、赵冬、孙权等同学的帮助,在此致以谢忱。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引自MarjorieCohen&DavidDow:《法庭上的照相机》,曾文亮、高忠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
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司法过程中民意的法社会学透视》,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何海波博士已对法律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的关系作了很好的分析,本文不再讨论这个问题。参见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载《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前引。
“陪审团民主,它实在是伪民主的,因为它邀请或者至少是允许一个未经选举的匿名小组,它藐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每当发生这种情况,陪审团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机构,而这些陪审员渲染判决却永远不会被追究责任”。引自Jeffrey Abramson:We the 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 Harvard Press2001.P4.
韩蕾:《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载《理论观察》2009年第3期。
我国1954年
宪法第
78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现在看来,现行
宪法的规定还不如54
宪法那么直截了当、简洁明了。依其字面可知,法院独立审判,不服从法律之外的所有因素的影响,包括媒体和民众。依我的理解,司法权的独立性确实包括了这一层意思:司法权独立于民众和媒体。但是,司法权独立于民众和媒体的理由,不同于司法权独立于政府、团体和个人的理由。
《群体性事件网上“一呼百万应”,基层干部不适应》,载《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6月,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
前引。
1849年2月,马克思在驳斥反动势力对《新莱茵报》的控告时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同年12月15日,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出版启事》中,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
转引自滕彪:《镜城突围:司法与民意》,载《同舟共进》2008年第7期。
参见前引何海波书。
前引。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民众拍手称快。但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民众群情激昂,强烈要求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于是,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死刑判决。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参见前引。
[美]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陆震纶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9-151页。
参见http://www.lawtime.cn/info/anli/mfjicheng/2008120953564.html。
参见夏霖律师对崔英杰案一审的辩护词。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28965007.html。
季卫东:《“馒头血案”引发的法治困境》,载《财经》总第154期。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余波未了》,记者吴俊,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9/29/content-12125448.htm.
Jeffrey Abramson:We,the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Harvard Press2001.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