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意不理解专业问题而仍然干预了司法的专业准确性。有的案件因法律问题的高度专业化而使民众无法深入理解。比如许霆案(恶意取款原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改判为五年),在自动取款机上秘密取走不属于自己的款,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如果是盗窃罪的话,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涉及刑法条文在立法上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如此高度专业化的问题是民众难以讨论的,即使民众有兴趣讨论,也只是在立法范畴内的,而不是在司法范畴内的。可是,民意对此案的高潮迭起的呼声,使本案刑罚陡然从一审的无期徒刑降为二审的 5 年有期徒刑。
4. 强烈的民意影响了司法程序。如刘涌案是因为民意的作用,导致二审结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有的案件因民意的作用导致法院不敢判决,而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比如南京的彭宇案。彭宇在公交车站扶起倒地的大妈并送其到医院就诊,大妈及其家人要求彭宇赔偿。彭宇是否推倒大妈的事实难以认定,但如果法院让彭宇赔偿则民意不答应。于是法院采取调解的办法了结此案,并以涉及当事人秘密为由而不公开调解结果的内容。这么复杂的案件,甚至可以说是个“疑难案件”,我们为法官捏了把汗,但在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下,以调解结案,我们还算是为法官庆幸的。
5. 民意有很强烈的压力,但司法仍然很独立地判断。“司法活动正确与否从来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与做法。”[17]这种情形在中国法院也不乏其例。强烈的民意对司法确有压力,但由于司法机关坚持独立司法原则,因此民意并不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比如杭州“胡斌五 - 七飙车案”的审理过程中,公众舆论喧嚣,但杭州西湖区法院仍然坚持不受影响,以事实为根据依现行刑法作了判决。尽管后来不少法律业内外人士认为现行刑法相关条款是不合理的,是需要修改的。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形,在民意强烈的压力下,司法仍然很独立地判断,却导致不够合理的判决,比如被告崔英杰、宋金宁抢劫轮奸案。两被告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该案的终审判决却是,崔英杰因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而被课以死刑缓期执行。据报道,在让崔英杰免死的判决公布后,当地社会舆论和网民仍然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抗议[18]。
6. 民意影响了判决,导致良好的效果。比如,在另一个“崔英杰案”(街头小贩杀死城管队长不判死刑而判死缓)中,民意对以摆地摊为生的崔英杰抱有很深的同情心,并对野蛮执法的城管队长期抱有成见,因此希望法院从轻发落不判处极刑。律师的意见反映了民意并有事实为根据,办案的法官在搜查被告人住所时发现的一份能证明其极度贫穷的财产清单,与律师的意见形成印证,最后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正反映了民意[19]。最后法院认为他不是非杀不可的,所以判死缓保住了崔英杰的头。这个结果的确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体现法律的人本精神,更人性化。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的胜利。本案所谓合理的方式就是律师的辩护和法院的证据材料,以及司法方法(法律解释与论证方法),推而广之,合理的方式应当是正当程序与法律方法。可见,通过正当程序和法律方法,合理的民意是可以被吸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