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 所表现的司法领域受到民众、媒体和为政者三种力量的干预和影响,其中最大的力量是为政者。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无法阻隔外部的三种力量。图 2 所表现的司法领域受到民众和媒体两种力量的干预和影响,而为政者在通常情况下不对司法领域产生影响力,司法部门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成为一个阻隔外力干预的屏障。
二、民意影响司法产生哪些效应
从理论上笼统地说,司法机关是能够正确对待法律与民意的。换言之,审判权都掌控在法院法官手里,怎么可能会受民意支配和影响呢?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种“公案”性质的案件时,民意伴随和搀和(Intermingle,之所以用这个词,是因为民众大都发表有公共主题元素的善意议论,而并非无故恶意起哄干涉司法)在司法的全过程,应当承认,这不是民意的错。我们要承认,没有错误的民意,只有被理解错误的民意,以及被以错误方式运用的民意。常常出现的是司法容易受民意的干预(此处“干预”一词没有贬义,更应该把它作中性的理解,正如心理学上的干预)。因为一旦陷入公案,检察院和法院因种种原因,对民意的抗干扰能力也就降弱了。
这个问题确实是一片混沌状态,不管怎么样,我们得先行考察当下公案中民意影响司法的各种效应。根据民意对司法有无影响及其影响大小,我把它们大致分为八种情形,我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数是已审结的公案。
1. 民意无法从道德情感上接受法律的逻辑而干扰司法。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这样的证据规则和观念是被法律人广泛接受的职业逻辑。可是在“刘涌案”[15]中,民众面对刘涌这样犯有重罪的所谓“黑老大”,一时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这种法律规则。更准确地说,并非不能接受这种法律规则,而是不能接受这种规则首先用在一个黑社会头子身上[16]。
2. 民意迫使司法判决体现民众的道德情感。比如四川泸州继承案受民意的搅扰导致法官不采纳遗嘱、不适用《继承法》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此案的民意几乎一边倒,支持发妻的继承权,而反对二奶的继承权。这是民众的一种朴素的道德情感。法官判决最受法律专家批评指责的地方在于: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原则,这是存在方法论上的误区的。再比如“张金柱案”中汹涌的民意强烈要求法院严惩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的公安局副局长张金柱,张金柱身为公安干部,还酒后驾车,驾车还撞了人,撞了还逃逸,勾住被害人还拖了数里地,逃逸中还拖死了人,拖死的还是个教师,这教师还是个女教师……这都是根据朴素的道德情感来评论的,于是民意一口咬定“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最后导致犯交通肇事罪的张金柱最终被法院按照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