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众与媒体。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民众的监督”这话不假[9]。民意的载体或形式有哪些?来信来访、互联网(BBS、转贴、博客、E - mail 等等)、大(小)字报、匿名信、手机短信、标语(包括横幅或对联)、报纸、电视、电台、广播……其中最有效的载体是上访和互联网两种手段。前者有数千年历史,后者是最现代的方式,但对于引起为政者重视、影响司法判断来说,两者都很有效。民众交替结合地利用上访和媒体来传达民意,同时,媒体又刺激和煸动民意。在公众与媒体关系上,大多表现为一种“联姻”状态,无论是媒体正当的社会批判还是新闻商品的制造,客观上都追求迎合大众的效果,所以他们两者必然是有意无意地合奏或交响。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它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个最自由的区域,网络被称为“三个进不去”,即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说明“网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极为缺乏。[10]
4. 为政者与媒体。我们的为政者对媒体的态度是一直把它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11]出现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传播法,因此依靠党内宣传部门加上政府的行政手段来管理传媒。管理和控制网络媒体是一个伤脑筋的事,于是想出了网络安全管制甚至“网络实名制”等办法。有时,媒体与为政者的关系是互相合作并交叉影响;有时,为政者可以控制并利用媒体,而媒体则挑拨并刺激为政者。最后都是通过为政者手中的权力来实现他们的默契合作的意图。至于为政者对于媒体是否影响司法的问题,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因为压根就没有被引起重视。在美国,民意与司法的角力关系中,民意的实际力量来自媒体;而在中国,民意的实际力量来自为政者。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国情差别。
5. 民众与为政者。古人把他们比作水与舟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代有名言曰“天下为公”、“执政为民”。当下为政者有两大要务,一曰改革发展,一曰稳定和谐。然而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因为“稳定压倒一切”,所以要确保安定团结与社会稳定问题是地方各级为政者的铁的纪律和任务。稳定问题成了某些地方为政者的心病和软肋。民众针对某些地方为政者的“软肋”,通过影响当政者来影响司法,找敏感时间和地点去上访、申诉、上网发帖、BBS 等等,甚至发动“舆论性群体事件”。某些地方当局或领导会挟民意来命令甚至以各种方式强压司法机关。通常是领导很重视涉法涉诉的民意,它涉及到政治影响和社会稳定,所以通过政治组织的程序压下来,一直压到检察院和法院。
6. 为政者与司法官。目前的一些地方为政者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基于执政为民和司法为民立场,利用民意和媒体舆论,对司法施加了影响。当下这种“影响”并不是以往的那种“干预”方式,而是十分巧妙和隐蔽的。这种影响力主体在司法文书中看不到记载,因此被称为司法的“匿名者”[12]。有学者专门例举了夹江打假案、张金柱案、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孙志刚案、“宝马撞人案”、许霆案、彭宇案、三鹿奶粉案等公案中的“领导”批示或发话的情节。[13]民意和舆论并不会自动起作用,是被拿来用的。“实际上,在缺乏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情况下,舆论还远远没有强大到足以杀人的程度。决定这些热点案件的结果的,不是该案件的法官,也不是关注该案件的民众,而是那些拥有权力的匿名者。地方当政者通过民意挟持了司法”[14]。人民民主、执政为民、言论与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这四条原则在同一个问题上汇合了,这也或多或少构成了我们的宪政格局,也只有在宪政的框架内才能得以协调统一。司法与民意关系失衡,是因为除司法之外的其他三方(民众、媒体和为政者)在民主、民本或民主主义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是合力关系,他们是基于自然理性而形成了共同意志和共同话语的,正常情况下,他们的自然理性与司法的技术理性构成了角力关系。然而,目前司法官与律师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其技术理性也没有确立并统一起来,势单力薄,所以不足以与民众、为政者及媒体的作用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