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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上)

  

  让我们先简要地梳理以下六对角力关系及其隐藏着的政治力学。


  

  1. 民众与司法官。从民众角度来看,民众关注权利、关注司法、关注法律、关注法治,是好现象,这种现象显然说明民众有了解审判、参与审判的欲望和需求。但是,民意对司法的强烈关注和反应的同时,又包含有对司法不信任甚至仇官、仇权(权力)和仇法的心理。再者,民意的聚集可以影响和左右司法。有学者认为“实际上民意并不构成对司法独立性的损害”[7]。孤立地看这句话是对的,可是民意不影响司法不等于民意表达方式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8]那么民众舆论和新闻媒体是否可以干涉司法呢?这个问题在宪法上还没有解决。从司法官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民众与司法官形成专业性间隔。另一方面,目前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又有三种不良表现:“害怕”民意、讨好民意、无视民意。害怕民意就是担心得罪民意,因为我们历来有“民意不可违”的观念,否则会引起“司法民主问题”、“为人民司法还是为谁司法”问题。讨好民意就是迁就民众的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宁愿作和事佬,为尽量满足民众的法外要求而不惜扭曲法律甚至违背法律。但在有的场合,司法官顾不上民意,高高在上,脸难看,门难进,甚至民众告状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陪审员形同虚设,等等。


  

  2. 媒体与司法官。司法官俨然以司法独立(我国司法官常用的理由)或公平审判(美英等国)为由,本能地排斥媒体;而媒体则以新闻自由或言论自由为由介入司法事务的报道。那么,在媒体与司法的优先次序关系上,孰先孰后?这在我们国家是个未决的、缺乏理论的问题。现在的困境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倾向性舆论是否对审判构成危害性?二是在判决前程序中,是否可对公众的知情权作适当限制,以及选择何种报道方式(是否允许现场直播),这也是目前没有得到解决的。三是媒体对审理后的判决加以评论是否妨害司法权威?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法院判决需要大家去维护,正象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一样。可是媒体并不以为然,有的认为只要不煽动对抗法律的执行就行。四是由谁作出规定对媒体施以约束?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传媒法等,记者职业道德规范也很不健全。这是导致混沌局面的另一原因。五是以何种方式来协调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既保障新闻自由,又保障公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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