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先有公案,还是先有民意裁判,令人迷惑。但是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说,个案之所以引起热议和评判,成为公案,绝不是空穴来风,是因为它具有某种“主题元素”[5],比如贫富关系、权贵身份、道德底线等等。如果没有个案中所包含的这种“主题元素”,那么,个案是绝不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热议的,因而也成为不了公案。这个“主题元素”吸引了公众、媒体、为政者参与到个案的司法中来。正是这个“主题元素”,才成为公众、媒体和为政者不同程度地干预司法的合乎“目的正当”的理由。
自从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成为“舆情监视器”,网上投射着转型时代的冲突、困顿、无奈和焦虑,有人说,顺着网线可以触摸时代的脉搏与心跳。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目前已经成为民众通向政治的无形的、非正式的重要通道。在这样的新条件下,个案很容易演变成“公案”,民意法庭和民意公审也就在此出现了。民众、媒体等舆论构成了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架势,这就是所谓的“民意法庭”,又称“舆论法庭”(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它通过舆论和民意来进行审判,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司法裁判。民意法庭一般有两个裁判者,即民众和媒体。从应然的理论上讲,民意法庭会对陪审团产生影响,但很难对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活动起影响作用,因为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并且法官的职业习惯往往对民意和舆论抱排斥态度。民意和舆论即使有影响,也是在法院不知不觉状态下产生的。但是如果通过为政者,则无庸置疑可以直接干预司法。
他们四方面力量构成的角力关系,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政治意义上的。可以说这是一种“政治力学”问题。这里的政治力学并不是指通常的政治斗争,而是它们都利用法律或法律的弱点强调自己的意志,对司法施加压力,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其中,既存在多种主体角色本位的天然固有的力学关系——静态物体关系,比如固有的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较量;同时,它们又与社会发展和法制改革相联系而产生连锁反应——这种力学关系又是动态的,这种力量强弱可能是阶段性的,因而是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权衡的。它们四方面有各自的正当性理由来支持,所以我们一时难以辨别谁对谁错。
眼下民意与司法这两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出现了严重的扭曲,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方面的认识也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他们是公案这个混沌问题中的四个主角,究竟谁是这些公案的真正裁判官?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四方之间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其中对司法判决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法官,而是“匿名者”。是不是存在“匿名审判”,有没有“双簧审判”?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对司法判决产生外行人的重要影响的话,那他们是能看得见的决定者,可是我们的决定者是无形的、匿名的。美国人也会批评陪审团式的民主,我们却找不到这样的匿名者,更谈不上当他们判断失误时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