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政治力学(上)
——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
孙笑侠
【摘要】本文着重考察“公案”这类特定案件的司法过程,从中观察和分析中国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文章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分析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认为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总之,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通过制度设计,有的关系可以回归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还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公案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政治力学
【全文】
民意法庭是封闭的,而真正的法庭是开放的。[1]
——理查·马屈
尽管法律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律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律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2]
——托克维尔
大多数案件的审判都属于典型的正常司法活动,但某些少数案件的审判,却是非典型的,因为它轰动全国、影响全社会。就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这类少数案件的影响力甚至比多数案件影响力的总和还要大。这类少数案件原本是很平常的案件,但由于某种特殊因素起作用,在社会上可以迅速演变成公共话题,引起媒体和民众的热烈评判,于是个案就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和热点,我把它称为“公案”[3]。舆论对此给出了民意上的裁判,人们习惯于把这种情况称为“民意裁判”或“民意法庭”。本文所研究的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着重考察(但不限于)演变为公案的那类案件。因为从法院角度来看,多数受干扰的案件是引起公众和舆论关注和议论的“焦点案件”和“热点案件”。而正是这类案件,恰恰折射出民主与法治的可喜进步和堪忧困境的双重形势。这就出现了连锁现象:涉及公案的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角力主体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参与到司法之中,导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
一、四个角力的“审判者”
在西方所谓“高度曝光案件”(highly publicized cases)中,除案件当事人之外,通常存在着三个主体在发生影响作用,他们都可能单独地或联合地对公案进行“审判”,即民众、媒体和司法官。但是在中国,还有第四个角力的主体,它就是为政者。为了把问题分析得清楚一些,我只把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的角力主体进行分析,这四个角力主体分别是民众,新闻传媒,为政者,司法官。虽然还有一个主体是法律专家[4],但考虑到本文分析的需要,我把这个主体合并入民众之内。民众、新闻传媒和为政者为什么掺和或参与到个案司法中来呢?这就要从个案演变成公案的过程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