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陈业宏;曹胜亮
【摘要】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价值博弈;立法反思
【全文】
一、外商在华投资控股趋势的动态分析
我国的外资引进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至中共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今天,外商进人中国市场投资近三十年。在这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征程中,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这个转型的市场中,外商在华的投资战略及策略发生了质的变化,由零星分散的随意合资、试探性投资转向规模化、系统化并购控股战略投资。我们可以把这近三十年大致分成三个阶段:从1979年一1992年,这是第一阶段,即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到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我们把这称为呼唤外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到底开放到什么程度,不是很清楚,外商在这个时候也是试探性的投资,投资的方式主要以新设投资,即以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作为到中国投资的主要形式,投资主体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居多,投资领域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控股的情况较少。虽然外资控股项目在比例、外资额,项目数逐年增加,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控股与外商在华投资的总数相比还是少额的。
从1992 - 2001年这是第二个阶段,即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中国加入WTO,我们把它称为外资扩张阶段,在这个阶段,经过80年代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导致生产和市场集中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国内市场出现了竞争外资和外资竞争的局面,为了摆脱危机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用优惠的政策引进外资,而外商经过第一阶段试探性投资熟悉了中国市场,且在华经营经验越来越丰富,他们坚信我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决心,更是看好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柯达公司董事长裴学德说过:“只要中国有一半人,每年拍一个36片装的胶卷,足以将世界影像市场扩大25%,中国的市场潜力比其他任何地方都要优厚”。[1]在这个阶段,外商独资企业在华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对股权要求更多,投资方式也由“绿地投资”转向跨国并购控股,投资主体由港、澳、台居多转变为美、日、欧居首,投资领域由劳动密集型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
从外资企业的股权情况来看,1992年以来,外资的股权比重在增加,而中国的股权比重在下降,这主要可能是外商独资企业比重增加所导致。外资扩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也发生突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从合资合并转向收购兼并;(2)从一般并购转向重点并购,所谓重点并购,一是并购国有大型企业,二是重点并购盈利性企业;(3)从分散并购转向集中并购,即外资有目的的并购同一地区所有国有企业或并购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或龙头企业;(4)从参股外销到控股控市。
从2001至今,这是第三阶段,即从中国加入WTO到中共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外商在华投资由并购控股扩张阶段向控股控市阶段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外商有意识地在一些行业和地区形成控制和准控制局面。跨国公司人为地把中国市场纳入其全球战略体系之中,对中国市场进行规模化、系统化的整合。中方企业只是作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载体,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投资链带中一个节点或一个加工基地,从某个视角来看,我们利用外资的边际效应此时已趋于零或负值。也就是说,不是我们在利用外资,而是外资在利用我们,这与我们引资的立法目的相悖,也是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地方。任何事情超过了“度”,必然走向事物的反面。下面我们对人世后外资控股的新特点、新动向作进一步的动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