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巴里?斯图尔特(Barry Stuart) 法官对摩西(Moses)案的决定是独具创造性的、很有胆识。但是我们看到,在量刑圆桌会议中,会议的焦点几乎完全地集中在犯罪者的回归社会上,而没有,或者说几乎不对受害人的伤害救治问题进行足够的关注和讨论。尽管在本案中,斯图尔特法官提到了会议的量刑得到了当地警方的帮助,但他并也没有提及受摩西威胁的警官,也就是受害人是否参加了圆桌会议,是否赞同如此量刑。那么,是否需要有受害人参加会议,并让其发表具有决定性意见呢?或者可以让其引导会议舆论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如此等等,量刑圆桌会议尚有很多问题需要弥补。
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成本,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通俗地说是,是否划得来?成本问题关系到这个由量刑圆桌会议决定的司法建议,能否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和功用。如摩西所生活的地区,社区领导愿意为恢复性司法承担安全成本,摩西的家庭、邻居及所在的社区也愿意为摩西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但倘若在其他地区,都是否存在这样的“愿意”呢?不尽然。尽管量刑圆桌会议的意图是一种能够使恢复效果,这种意图,全社会应该都叫好。案结事了,符合各方利益,也符合判刑目的,但因地而异的情境,显然不是一个量刑圆桌会议所能解决的。在现代化趋势步步紧逼的中国语境下,原本在“乡土结构”中的长者、家庭所具有的那种帮助矫正功能正面临着销声匿迹的危险,而对犯罪者回归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力不从心。
不仅如此,作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代表,量刑圆桌会议的决定的身份确认问题也是一个问题。尽管量刑圆桌会议表面套着司法的外衣,但其实是没有被认证的司法。会议所作的建议决定,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因此,圆桌会议像是是法官开的一个小会,是为法官作出量刑裁量权的参考罢了。再如,量刑圆桌会议所耗费的时间往往比传统的量刑程序更多,所耗费的精力也最大,并且绝大多数案件是不能适用。同时,这也意味着,涉及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意图是必须要认真严谨对待的。
【作者简介】
许家华,法学学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曾在《检察日报》、中国法学网、中国刑事法学网等媒体发表文章数篇。
【注释】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第53页。
肯特·罗奇著,刘晓兵、上官春光译:加拿大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化,国家检察官学院网站,2011-5-15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