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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缩影:摩西案与量刑圆桌会议

恢复性司法的缩影:摩西案与量刑圆桌会议


许家华


【关键词】司法;会议
【全文】
  

  过去的几十年里,直到如今,恢复性司法运动(Restorative Justice)已经在西方国家颇具影响力。即使像美利坚合众国这样一个惯于使用严刑的国家,也难逃这一飓风一般的影响。恢复性司法一直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并促使它们走上了犯罪预防的模式。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要求各成员国扩大恢复性司法的使用”的宣言。由此,在世界各国,便又引发一场声势浩荡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眼下,这股运动也在中国的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是由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Tony Marshall)最先提出。他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一定义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却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后来,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恢复性司法五要素:一是鼓励充分的参与与协商;二是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三是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四是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五是寻求强化社会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1]。苏珊·夏普的五要素,使得恢复性司法的定义及其内容得以完善且易于操作实施,对以后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之一,是文献中引用最多,也是影响最大的1992年加拿大菲利普·摩西(Philip Moses)案。摩西是一位26岁的加拿大原住民男子,他因为用棒球棒威胁一位警官而被起诉至法庭。在此次被量刑之前,他已经被定罪43次,合并执行七年监禁。然而,现有的体系在防止他再犯罪方面的努力却屡屡遭受无情的失败,部分的原因是他滥用毒品。对此,加拿大育空(Yukon)地区法庭的巴里?斯图尔特(Barry Stuart) 法官决定宣布休庭,并创举性地召开了量刑圆桌会议。这是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圆桌会议,参会者包括加害人的家庭成员、土著民族成员和警官。圆桌量刑会议中,法官不再听取刑事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而是根据会议参与成员的建议决定量刑。对此,斯图尔特(Barry Stuart)法官对他的新做法作出了评论。他说:圆桌会议史无前例地打破了由律师和法官支配法庭的传统:参会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发表意见。圆桌会议撇开安逸,不再通过模糊、复杂的专业术语来回避困难问题[2]。最后,遵照量刑圆桌会议的建议,摩西被法庭判处缓刑,并被要求重回家庭,回归社会,与家人一起进行一次长途旅行。然后,要求摩西参加一项针对原住民酗酒的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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