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是因为在陪审团制度下,职业法官的判决和裁断是必须建立在“普通人常识”之上的,才使得职业法官不能任意的、毫无顾忌的实行独裁和擅断,也恰恰是因为法官们都尊重陪审团的判决,都尊重“普通人的常识”,这才使得职业法官获得了来自普通人的信任和尊重,缔造了友好互信的司法审判的生态环境。
虽然也有“普通人常识”出错的情形发生,比如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但是,就统计学的角度上看,经过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合法又合理”的。那种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以后的司法过程中被推翻、被否定的总是个别的、少数的。
六
美国“州法律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指出:
--在今天的美国,有84%的公民认为陪审团制度很重要;
--在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有90%都是经由陪审团审判的;
--在陪审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有三分之二是刑事案件;
--在3亿美国人口中,大约3200万美国人担任过陪审员,平均每1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担任过陪审员;
--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依然是美国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
以上数据和报告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司法审判中政治生态环境的真实状况。通过这一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审判的法庭上,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和相当比例的民事案件都是要在陪审团的普通老百姓的面前进行“普通人审判”的。
在英美法系中,站在被告席上的刑事被告、坐在当事人席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他们以普通人的身份首先接受与他们相同的普通人的审判,然后,再由法官在“普通人审判”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将普通人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相关判例法或者制定法“对号入座”去适用法律,这就是美国法庭上的现实场景,这就是美国司法审判中所体现的陪审团与职业法官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
七
陪审团的政治使命当然是要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庭上,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对司法审判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审理,并在先行审理清楚小前提之后,再由职业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大前提经由小前提推导出案件裁判结论。这一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审判模式中,法官“独裁并擅断”事实和法律曾经是一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引进陪审制度后有所改善。但是,众所周知,在当代中国,那种“陪太子读书”式的陪审员仅仅是花瓶和摆设,压根起不到遏制法官独裁和擅断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司法生态环境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一个原因:中国的陪审员从来都不是职业法官的制衡性力量,而仅仅只是装饰法官独裁和擅断的“花瓶”与“摆设”--这反倒是加大了社会公众对“独裁擅断”的职业法官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