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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从低级犯罪开始

  

  高级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5000-10000元,数额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0.5-5万元,数额较大,1-7年。5-10万元,数额巨大,5-10年。10万元以上,10年或无期。


  

  这种现象,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早有研究,他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中讲到,社会分为不同的层级,社会施加于对不同层级的人的法律的量是不同的,一般的规律是,下行的法律的量要大,上行的法律的量要小。翻译为中国古代的语言就是,刑不上大夫。即,对上层人物的高级犯罪,处罚总是很轻的。对下层人物的低级犯罪,处罚却是很重的,一定要让他们无家可归,从监狱中出来后没有工作还得去犯罪。


  

  社会上法律的这种运作模式,就会产生两种职业的犯罪。高级犯罪风险小,成本低,所以有条件的高等人往往不停地在犯高级的罪。低级犯罪风险大,成本高,你社会低层的人,尤其从监狱中出来的人没有其它出路,所以再犯罪也许是他主要的出路。


  

  我国的刑法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确定刑罚的轻重。比较一下高级犯罪和低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难看出,高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地大于低级犯罪,但其刑罚去是畸轻于低级犯罪。


  

  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因在于,作为立法机构的人多数是高级人,或者说是社会的高层。他们在立法时一定由于其利益的考量,对同侪犯罪定以较轻的刑罚。而对低级人犯罪则定以较重的刑罚。


  

  如果考察社会危害性的话,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的高层人物掌握着巨大的社会资源,其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时危害程度会远远大于低层人物。再比较一下,作为低级犯罪的杀人犯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其社会危害性仅仅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高级犯罪的几个等分。


  

  现在人们喜欢热议废除死刑。如果真要废除死刑的话,我想,不应当盲目地废除。若是分步骤地废除死刑,首先应当从低级犯罪开始。因为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若将其犯罪分子长期关押,他就失去了再次犯罪的条件。而高级犯罪的分子则在出了监禁之地后,不管他是刑满释放,还是保外就医,他还有机会利用他过去的社会能量,利用他所提拔的人进行新的活动。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若要废除死刑,应当从低级犯罪开始,而不应当是高级犯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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