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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

  

  人们希望生活在安全、有序且可预期的社会环境中,不希望出乎意料、难以控制和混乱的事情发生。[19]这也就是要求构建一个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社会。法律是实现社会规范化和秩序化最为有效的手段,法律的制定是实现社会法治的前提条件。[20]法律的缺位将使相应的社会活动无章可循,法律之间的矛盾将令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中国司法追赃活动面临重重困惑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基本法律的缺位和既有规范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司法追赃活动中涉及的财产归属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民事基本法对其作出规定之后,相关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才能够围绕民事基本法的规定,逻辑的展开,并且形成以基本法为中心轴的逻辑体系,[21]对追赃活动中的赃物归属问题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中国现有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不同部门所制定的规范通常是为了解决本部门面临的问题,通常有所不同的侧重,缺乏对相关问题的系统考虑和认识,所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也易于产生矛盾。这也就导致同一类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办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安定性和人们生活的可预期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出多门、各自为政,不同部门就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规章或者颁布解释,缺乏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考察和总体设计,难免存在各种矛盾。


  

  因此,无论从解决司法实践所遇困惑的现实需求来讲,还是从维护法的安定性的高度来考虑,正确认识追赃活动的二重属性,并通过民事法律对追赃活动的第二重属性予以规范,即建立统一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物权法》回避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确为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遗憾,但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应当正视该问题并作出明确回答。


【作者简介】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本文讨论的赃物,以侵占财产型刑事犯罪为基础,主要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手段侵占的被害人的动产。
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195。
关于这方面的资料比较多,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3页-457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215页;曹晖:《论赃物的善意取得》,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法律科学,2008(2)。
程小白,等.追赃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8—21。
董滨.论追赃.人民检察,2007(7)。
周国均.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法学研究,1993(4)。
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9。
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法所有权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79。
程小白,等.追赃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0。
旧《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于1987年03月18发布)沿用了《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内容。
此处所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现行规定。此前,公安部曾于1987年03月18日首次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旧《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9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电话答复》系对该《请示》的答复。
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8。
程小白,等.追赃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9。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55。
以下三点总结系根据调研材料整理而成。
孙鹏,吴丹.直言公安机关“追赃”问题.中国刑事警察,2007(6)。
SeeH. Maslow,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2d ed.NewYork,1970:40。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2。
关于“中心轴”的理论,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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