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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风险管理论

  

  我们不妨把信息系统理解为一种与风险意识密切相关的制度条件。在这里,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公开以及参与决策的沟通行为方式,还有社会文化的语境,都具有重大意义,正是通过这些媒介因素,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之间的鸿沟可以缩小或跨越。一般而言,以风险意识为前提的信息系统包括监控装置、沟通行为以及知情同意这几个主要侧面。


  

  (一)无所不在的视线关于监控装置,米歇尔·福柯的监视与规范化理论、[18]大卫·里昂的日常生活监控论[19]提供了基本的研究范式,城市里到处设置的探头或录像摄影机提供了基本的实证材料。就风险社会而言,监控无非是对抗风险的一种条件反射或者免疫功能。但从个人自由以及宪法秩序的角度来看,监控即使是必要的,也必须加以限制。在对风险的监控成为自由———把人从危险状态解放出来———的前提条件的场合,问题会变得非常复杂。然而对风险社会与监控社会之间关系上的辩证法,国内还缺乏必要的讨论。


  

  (二)沟通、知情权以及新闻自由———以封口费事件为例另外,在风险社会,沟通行为的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政府的信息资源与应急机制之间的联系以及信息公开与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话语空间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然而最近揭露的“封口费”事件却表明,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状况会严重妨碍沟通的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成倍增加,甚至会促进风险变危险的问题转换,最终引起决策机制的正当性危机。


  

  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怕知情者揭露,就付一笔钱款———封口费———来购买沉默。这种暗盘交易在古今中外的江湖上不胜枚举。但是,像2008年9月25日发现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公然给60名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那样的消息,实在太罕见。像2009年4月28日在河北康保县法院开庭审理的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竟然提供封口费那样的案件,也太罕见。[20]封口费由一级党政机关来支付,封口费能支付给如此众多的媒体从业者,把这两者联系起来思考片刻,你就会对其危险的后果感到不寒而栗。


  

  为什么封口费发给那么多的人还能奏效?因为只要有一个职能部门打报告,只要有一家媒体如实报道付出的所有成本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对于支付封口费的一方而言,风险极大,没有比这更容易导致破产的投资了。尽管如此,支付封口费的行为还是不断地、反复地出现,表明付费方具有胜券在握的强烈自信,凭什么?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权力集中化和只对上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使众口铄金的效果无法显现,使封口费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实报道的风险太大,而抵制收买的动力太小,于是乎,出现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这样的怪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说司法腐败构成司法不能独立的理由,那么新闻腐败则构成新闻不能自由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制度改革终将陷入困境的大怪圈。面对这样的问题状况,归责的对象却总是个人。在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曝光后,涉案人员中数十人都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作了处理,并对已查实的名新闻记者给予了制裁。在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那位记者关键遭到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起诉。但是,有关单位以及新闻管理体制的责任却无人追究。


  

  记者之所以也能寻租,是因为他们掌握着话语权,也就是埃德蒙·伯克在十九世纪后期指着国会记者席所说的“更重要的第四阶级力量”,或者疆·路易·塞尔邦·舒雷贝尔在二十世纪中叶讨论新闻媒体的作用和问题时所说的那种“第四权力”。如果存在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出版市场,如果社会透明度较高,新闻腐败本来是比较容易得到遏止或预防的。但是,当新闻业具有垄断性或者受到限制时,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范围可以得到相当有效的控制,话语权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被绝对化了,腐败便因而滋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案发之后,涉案记者关键遭到刑事起诉,但这个关键案的审理过程却不允许旁听。这样的事实在以下双重意义上更进一步证实了问题的根源在于把风险抉择不断转换成危险决定的体制: (1)如果仅仅是个别记者的堕落与犯罪,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公开审判正好可以惩一儆百。既然遮遮盖盖,就说明我们面对的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大面积的结构性腐败,或者说制度腐败; (2)应该允许旁听的案件却不能旁听,也是要屏蔽公众知情权。这样的做法在本质上与封口费事件并没有什么差异。众所周知,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现在,关键案把这两项关键性制度的重大缺陷叠加在一起呈现出来,迫使我们不得不说:只要继续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问题,那么消除新闻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也就俟河清之无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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