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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风险管理论

  

  (二)风险的权衡与危险的决定———以叫停自助透析事件为例


  

  上述工具性的分析框架对我们把握中国的问题也是很有用的。例如2009年3月底,北京市卫生局对自助透析的行为发出禁令,引发了激烈的批评。[16]这个事例就非常典型地展示了风险管理的上述命题之间的关系。背景是这样的:有一群肾衰末期患者,因为无力支付昂贵的血液透析医疗费,不得不在北京合伙购买二手机器进行自我救济和互助。由于此类非正规的操作和营业很容易导致其他疾病的感染,也有违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所以北京市卫生局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但是,这意味着有关患者将不得不在到医院高价透析与放弃有效治疗之间进行艰难的取舍,实际上无异于生与死的抉择。该决定既然在客观上导致了医院受惠、病人受难的结果,也就难免引发许多不平之声。


  

  自助透析被叫停的事件,究其本质,可以理解为把病亡的盖然性风险转换成了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正如卢曼所指出的那样,产生某一损害的可能性,在决定者看来属于风险的范畴,但在被决定者、受决定影响者看来则属于危险的范畴。[17]风险变危险,受害者就会对相关决定的作出更敏感、更怨恨。


  

  本来,肾衰末期患者因为排毒功能障碍而面临死亡率很高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类风险(目标风险),医院采取了血液透析等应对措施,但同时也诱发了新的风险(对抗风险)———例如因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家庭破产。为了防止相关的新风险(二级目标风险),患者采取了互助自救的权宜之计,结果却增大了在处理过程中感染其他疾病的风险(二级对抗风险),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在这里,“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风险权衡替换(trade off)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上述“风险vs.风险”的螺旋形循环,现在,在北京,已经被市卫生局的一纸决定给打断了。在解散血液透析合作社之后,患者不再面对违规操作导致感染的风险,但却不得不面对要么家破、要么人亡的危险。只因为一纸行政通知,风险就被转化成了危险,对于患者而言威胁更大、更直接的就不再是病毒的致命,反倒是主管部门的严命。在这个意义上,北京市卫生局的决定就很容易被理解为“危险的决定”,甚至有可能在某种条件下诱发“苛政猛于虎”之类的社会联想以及相应的抵抗运动———尽管主事者的初衷可谓善良。


  

  (三)分散风险的制度设计和技术


  

  把盖然性的风险转化成决定性的危险的事态之所以发生,暴露了制度设计上的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起源于现行的医药卫生体制。由于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备、不普及,透析费用无法报销,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患者只好寻求互助自救的渠道。发起人王新阳在享受城镇居民医保之后退伙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覆盖全民的医保制度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风险变危险的结局。


  

  另一个问题牵扯到对各种风险的程度以及分散风险各种手段的成本的不同评估。对肾衰末期患者而言,在无法报销昂贵的血透费用的情况下,家庭破产的风险显然大于操作感染的风险。但对医院而言,血透机器的开动不仅可以降低患者死亡率,而且还可以收回设备投资并获得大量利润,患者家庭破产的风险是根本不在视野之内的。卫生主管部门的立场又不一样,怎样履行医疗机构设置的监管职能、确保医院正常运营、防止违规操作的恶性后果引起问责才是他们关注的焦点。这些差异注定了对血液透析治疗以及自助透析的态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还注定了对北京市卫生局禁令的意见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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