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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对“婚外情”举起了屠刀?

法院是否对“婚外情”举起了屠刀?


张绍明


【关键词】婚外情;道德;法律
【全文】
  

  婚外情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是道德调整范畴还是法律调整对象,如何划好这道边界,不至于侵犯人身自由,又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一直是婚姻法研究的前沿课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否就是配偶权?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受到谴责还是过错赔偿,这种赔偿是约定还是法定,也是婚姻法争论不休的话题。


  

  法院对“婚外情”能否管辖,能否用赔偿惩罚那些出轨者,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1999年,曾某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06年底,刘志凯网恋5个月后“闪婚”,与余方洁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前一天,两人签订《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婚后双方须互相忠实于对方。若男方在留学期间出轨,就要将离婚后20年的收入分一半给女方;若出轨发生在留学归来之后,则减至30%并不得染指双方共同财产。若女方出轨,也需净身出户。2011年6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支持婚前签署的协议,判出轨丈夫根据估算的今后连续20年收入之30%共计80万元补偿妻子。(见2011年06月02日,《京华时报》http://news.sina.com.cn/s/2011-06-02/024022572029.shtml,海归博士出轨被判赔妻子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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