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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党章而非宪法开始

  

  任何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容许执政党直接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也都不容许执政党直接控制法院及其审判活动,这种安排是有道理的,用阶级分析的话语来解释,那就可以说这种安排是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是统治阶级对社会对国家的统治长治久安的需要。同理,在司法领域,执政党应通过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推动宪法、法律实施来实现自己的领导,不应该通过执政党地方机构及其官员直接掌控法院来实现自己的领导,否则极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执政党或许需要在党内取得广泛共识后修改党章,然后修改解释宪法的相应条款。在做到这一点之前,可通过一些减少执政党地方组织及其领导人对司法进行过度干预的阶段性措施,如禁止党的组织和官员批示案件、禁止他们直接参与案件的先定先判,等等。


  

  (五)从合党章性审查入手,分步骤建设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直接按宪法规定的体制建设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实现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和对法律以下位阶法文件的合宪合法性审查,涉及到制定、完善相关的程序性法律和设立专门机构,困难较大,可缓一步落实。可行的做法之一是先从各级地方和部门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党章性审查开始做起,间接实现对这些审查对象的合宪合法性审查。按照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这一点是完全可能的。形成这样的体制后,至少各级地方和各部门的党组织(包括中组部、中宣部等)在自己权限内发布的政策、决议、决定和这些组织的领导人的指示,按一定程序可以被提交或接受上级纪检委的合党章性审查。这些审查虽然没有合宪合法性审查之名,但却可以有合宪合法性审查之实。或许不少人对于制定和完善程序性法律、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宪法监督,有削弱党的领导方面的担心,但本文这种由党的纪检委实施的间接的合宪合法性审查,只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存在削弱党的领导的问题。


  

  我国过渡性地采用上述由党的较高层级的纪检委实施的各级地方和部门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党章性审查体制,可以获得以下三种制度效用:(1)切实纠正一部分公权力机构行使者发布的涉嫌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政策、决议、决定和指示,缓解建立国家层面的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压力;(2)积累进行合宪法性、合法律性审查的经验;(3)可用合党章性审查的经验做基础,在时机成熟时形成对行政法规及其以下位阶的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律性审查体制,然后有条件后再上一个台阶,将执政党的合党章性审查体制转换为国家可操作的宪法监督制度。完成这个建设过程需要很多年,也需要很多宪法专家为之工作。


  

  对以上设想,敬希读者提出批评或商榷意见。


【作者简介】
童之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法学》主编,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和教学。
【注释】江平:《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从宪法开始——在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成立仪式上的致辞》“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6695,2011年5月17日访问。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此文是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80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7年10月25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同上注。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 页。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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