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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党章而非宪法开始

  

  由宪法文本规定、有相应法律充实的宪法监督体制在实践中有一些评价、教育和指引作用,但由于没有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和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迄今为止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对任何一个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法规范性文件的条款的合宪性进行过公开审查和宣告。因此,它还不能算一种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所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并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18]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规定和中共17大关于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19] 的要求,执政党应该在建设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方面,做出实际努力。这方面目前能做的事至少有两件:1.设立拟议已久、政学两界无数次讨论的宪法监督专门机构;2.规划和制定宪法监督方面的程序性立法。


  

  在宪法监督方面能否走出实际的步子,取决于执政党落实党章相关内容的意愿和关于时机是否适宜的判断。


  

  六、总结:政治体制改革应从执政党自身及其规则的改革开始


  

  30余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期间,政治体制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步子较小。从1992年10月中共十二大起,《中国共产党章程》就规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社会对执政党有极大的期待。显然是为了回应这种期待,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修改党章,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任务。随后,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18条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任务记载到了宪法中。自那时以来,又过了7年,社会对执政党的期待显然有增无减。


  

  社会经济变革必然促成政治变革。政治变革分为政治革命和政治体制改革(或曰政治体制改良)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从长远观点看,发生政治变革是必然的,所以,问题只在于社会选择革命的形式还是改革的形式。作为政治现象,我们很难给一个个具体的变革打上革命还是变革的标签,但是似乎还是可以大致上做这样的判断:在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或执政地位由宪法记载和固定下来的国家,一切由执政党主动启动、自愿接受和推进的变革在性质上都属于改革;执政党不能容许而又完全无力控制的变革现象不一定都具有革命性质,但显然有向革命性质转化的危险。


  

  当今中国虽然因为经济与政治发展不平衡、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分配不公,以及公权力腐败等原因,社会矛盾比较尖锐,但鲜有发生什么“革命”的社会条件和显而易见的眼前风险。但是,社会是处在发展中的,为了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应该尽快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之路,不能长期回避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回避得越久,改起来就越难,风险就越大。


  

  绕了好大一圈之后,我们现在还是不能不回到本文引言部分提出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到底应该从哪里开始呢?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事情千头万绪,我主张从执政党自身及其章程的落实和改革做起。具体地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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