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执政党对党章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决定性地影响着相关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宪定职权及不同国家机关间的职权关系,从而也决定性地影响宪法有关条款的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是,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怎样对其做与时俱进的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同国家机关的相对地位和职权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理解起来差异可以很大的问题。但无论争议多大,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实质上只能以执政党对其章程中相应的话语的理解为基准。在我国宪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四者是平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但当今执政党显然是受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年代思维模式的影响,从来没有把它们四者视为平行的中央国家机关,而是把后两者即人们通常说的最高法和最高检视为比前两者低一级的机构,把这“两高”看成与国务院下面较重要的部(如公安部)地位相当的机构。这实际上是执政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理解”的结果。按照这种“理解”,尽管最高法的院长和最高检的检察长是国家级副职,但从领导人的党内地位这个现行体制最看重的指标看,“两高”还是没有超过部级的标准。
这里有一个对宪法相关条款是否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和民主法治环境的理解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人治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环境下,行政权力、强力机构显得最为重要,司法难有作为,显得不重要,因而把国务院、中央军委放在“两高”之上很自然,但在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两高”是可以而且应该像宪法文本显示的那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摆在同样高的位置的。如果中共领导集体把“两高”理解为与国务院平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将来就完全应该向全国人大推荐两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担任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并在制度上将这两个职位定位为国家级正职。
当然,执政党对党章中涉宪规定的理解及相应的领导行为对宪法实施的一切领域的影响都举足重轻,以上文字只是以司法领域为实例和重点,略为做了些探讨而已,远非系统的论述。
五、党章涉宪规定的运用状况也决定性地影响着宪法监督体制建设
通俗地说,宪法监督就是违宪审查,也可以说是宪法保障。没有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实施。
从宪法文本看,我国是有宪法监督制度的。1954年宪法的悲惨命运和“文革”的惨痛教训使“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17]因此,现行宪法的创制者们是比较重视宪法监督的。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等等。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对宪法所确定的监督制度还作了不少充实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