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宪法实施还要求更充分地适用宪法,然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重点和先后取舍,从根本上说都是由执政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依据党章和党的其他纲领性文件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实施情况取决于党章的遵守和运用情况。某件需要制定的法律,能不能列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规划、什么时候列入立法规划之类问题,实际上主要取决于依据党章活动的执政党中央领导机构的判断和考虑。例如,在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后,我国宪法立法适用面对的第一大课题是继续制定或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制定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法律,完善保障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等等。宪法立法适用面对的另一大课题是按充分实施宪法的要求,制定落实执政党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所必须的法律,主要内容是规范宪法监督和规范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法律。这些课题何时提上最高国家机关立法日程,取决于执政党的安排。
四、执政党对党章中涉宪规定的理解决定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不少涉及宪法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党章中诸如以下这类规定就涉及重大宪法问题:“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执政党领导机构对这些规定及其中的名词术语内涵的理解,决定着他们对宪法相关规定及其中对应的名词术语的理解,因而最终也决定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相应规定和名词术语的理解。这中情况和道理,可以说不证自明。
执政党依据其对党章有关规定实行的领导行为对宪法实施的影响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方面,往往主事者一不小心就可能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关系混淆、扭曲、甚至发生反转,从而极大地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宪定的职权配置格局。党章规定,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党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领导方式,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这方面我们似乎可以找一个执政党在司法系统实行组织领导的例证来做说明。例如,安排政法委书记同时担任本行政区域党委常委、公安部门首长,曾经是执政党普遍采用过、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放弃的一种对国家司法系统实行组织领导的方式。这种领导方式容易造成的诸多后果之一,是使得宪法地位低于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公安部门负责人的实际政治地位和职权反而高于前者。
按上述安排,公安部门负责人就在政治上处在了法院、检察院领导者的地位,于是,公安部门负责人就可以在自己认为必要时以“协调”为名,召集本行政区域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开会并主导具体案件的处理。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由公安部门全程主导、检察院和法院不能依法有效制约侦查部门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这一做法正在退出司法舞台,同时一种政法委书记专任体制已经接近取代它。从严格实施宪法的要求看,执政党是不是有必要在各级委员会设政法委,以及如果一定要设政法委,其书记是专任好,还是由法院院长兼任(任建新先生任最高院院长时采行过该体制)好,抑或是由公安部门首长兼任好,是执政党依据党章进行组织领导过程中应该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这只是传统上广义的党政关系诸多方面之一的情况,在其它方面,执政党领导行为对宪法实施发挥决定性影响的情况,看来也不会有实质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