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个方面可以说是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其本身发生的有标志性的变革,这些变革都是在党章等执政党纲领性文件引导下实现的,后者不变革,宪法不可能发生变革。这个结论可以说适用于我国宪法从序言到正文任何部分或任何条款的创制。
三、宪法的实施情况取决于党章涉宪规定的实施情况
宪法要得到实施才有意义。一部宪法,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就在多大程度上有实际价值。
宪法实施的基础性内容是宪法遵守。遵守宪法是一切宪法关系主体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实施中层次更高的内容是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指有宪法规定的资格的国家机关依宪定职权能动地运用宪法条款并据以处理公共事务或解决特定纠纷的活动。我国的宪法适用首先和主要地是立法适用,即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以落实宪法的具体规定的活动。我国宪法适用也有一些行政性适用的内容,但基本上没有审判适用和检察适用的空间。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离开了执政党的推动,加强宪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会是一句空话。在宪法实施方面,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七大也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6]
但是,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宪法。而宪法能否得到严格遵守,关键在于执政党能否模范地遵守自己的章程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我国施行宪法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表明,如果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能够做到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就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如果执政党的各级组织或领导人不遵守宪法,任何力量都无法防止宪法被违反甚至被践踏成废纸。